商票xxx或拒付后,这3种错误操作,千万不要再犯了,2021年8月30日,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票据到期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近期个别企业因不熟悉票据到期处理业务规则导致其利益受损,要求各金融机构会员做好票据相关服务工作。 本文就来讲一讲企业在商票xxx或拒付后如何在网银上操作以避免利益受损。
电票交易规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在《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上位法框架内,在ECDS系统程序约束下,使所有票据行为人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都处于完全透明、平等的地位,并已彻底消除公示催告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也近乎消失。但随之而来的电票追索案件开始显现。
错误操作情形,票交所在《通知》里列出了3种企业因不熟悉规则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
(1)存在部分企业在票据到期前已发起提示付款,当遇到票据到期无法兑付时,因其在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提示付款,导致其无法向所有前手追索的情况。
(2)存在部分持票企业在遇到票据到期拒付时,仅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而未在系统内及时进行相应追索操作,导致超出时效期无法通过系统发起追索的情况。
(3)存在部分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长期不应答,金融机构作为承兑人开户行未按规定代承兑人做出应答处理的情况。
简单来说,持票人未依电票规则操作,将丧失追索权。之前有案例一审判决“所有前手应承担连带向持票人偿付票款责任。”背书人甲上诉提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二审判决“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不构成有效提示,背书人甲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驳回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外其他前手的追索诉求。”
另外还有一种票人原本享有追索权,但却丧失追索权。有案例持票人被拒付后享有全部追索权,但持票人未在六个月内通过电票系统进行追索,而以线下书面追索或向法院起诉,追索其他前手。根据《票据法》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定义,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同城票据网提醒您:追索需在规定期限内在电票系统发起。《票据法》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电票追索期限与《票据法》保持一致。ECDS系统设定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期限届满后被禁止行使追索权的程序,维护持票人和前手各方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明确了电票追索行为的场所与时间必须体现在在ECDS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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