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压力设备指令(EU)
编辑欧盟的压力设备指令(PED)2014/68/EU(原97/23/EC)规定了压力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标准(压力设备是指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和其他承受压力负载的部件和组件)通常体积超过1升,xxx压力超过0.5巴表压。它还规定了压力设备合格评定的行政程序要求,以便在没有当地立法障碍的情况下自由投放欧洲市场。自2002年5月30日起在整个欧盟强制执行,2014年修订版自2016年7月19日起全面生效。这在英国作为压力设备条例(PER)颁布。制定的有关压力容器和锅炉安全的标准和法规也非常接近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定义的美国标准。这使大多数国际检验机构能够提供验证和认证服务,以评估对不同压力设备指令的遵守情况。来自压力容器制造商的PED通常不像ASME那样需要事先的制造许可/证书/印章。
压力设备指令的内容
编辑- 范围和定义(包括其范围的豁免)
- 市场监督
- 技术要求:压力设备按类型和内容分类。
- 自由移动
- 符合性推定
- 技术标准和法规委员会
- 压力设备委员会
- 保障条款
- 压力设备的分类
- 合格评定
- 欧洲材料批准
- 公告机构
- 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 用户检查
- CE标志
- 过度粘贴CE标志
- 国际合作
- 需要拒绝或限制的决定
- 废除
- 换位和过渡条款
- 指令的对象:欧盟成员国在国家法律和/或法规中的实施。
- 附件一:基本安全要求
- 一般的
- 设计
- 制造业
- 材料
- 有过热风险的燃烧或以其他方式加热的压力设备(第3.1条)
- 管道
- 某些压力设备的具体定量要求
- 附录二:合格评定表。实际上是压力与体积(或管道直径)的关系图,用于将设备分为四类。
- 附录三:合格评定程序
- 附录IV:指定指定机构(第12条)和认可第三方组织(第13条)时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 附录V:授权用户检查时应满足的标准(第14条)
- 附录六:CE标志
- 附录七:符合性声明
过渡到指令2014/68/EU
编辑从2016年7月20日起,指令97/23/EC完全被指令2014/68/EU取代。新指令第13条(压力设备分类)于2015年6月1日生效,取代指令97/23/EC第9条。
内容由匿名用户提供,本内容不代表vibaike.com立场,内容投诉举报请联系vibaike.com客服。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vibaike.com/14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