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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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简介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简介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xxx部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综合门诊

  中医门诊部

  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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