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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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简介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基本简介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综合门诊

  中医门诊部

  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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