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简介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xxx部分
综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第二部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第八部分
第九部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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