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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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背景   居住证连接了几个不同的时代。   这头是从1984年开始实施的暂住证时代,那头是取消户籍制度之后人人迁徙的时代。在全中国各地的相关中,非户籍人口的权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也在日渐扩大。这些变化的背后有招工难、地方等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也有着地方辖区管理的需求。   发展趋势 全中国范围内的大趋势是,以具有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城市户...

  实施背景

  居住证连接了几个不同的时代

  

这头是从1984年开始实施的暂住证时代,那头是取消户籍制度之后人人迁徙的时代。在全中国各地的相关中,非户籍人口的权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也在日渐扩大。这些变化的背后有招工难、地方等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也有着地方辖区管理的需求。

   发展趋势

全中国范围内的大趋势是,以具有固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逐步放宽城市xxx的迁移。不过在这个过程中,类似、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近乎必然地陷入政策悖论难以自拔:一方面,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对二元结构进行;另一方面,一旦户籍制度有所松动,xxx“含金量”越高的地区,越可能面临外来人口蜂拥而入。摆脱这一两难困境绝非易事,因为除了考虑外来人口的强烈需求,还需要考虑以城市居民的变革意愿。从实际情况来看,阻碍户籍统一管理的障碍,主要来自地方对本地居民大量失业以及公共财政入不敷出的顾虑。理论与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外来人口进入以本地居民就业、压缩公共支出的做法,终究会因劳动力市场不完善而损及经济持续向上,就业岗位以及财税收入亦将因此增长乏力。这就好比各个经济体之间,全球化固然带出种种冲击,但是利弊权衡之下,封闭的、静态的、低水平的稳定,终究还是让位于的、动态的、高水平的稳定。

  在深圳之前,上海、成都、昆明、沈阳早已经进行了“居住证制度”的尝试。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助推新型城镇化。会议认为,落实户籍制度,用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草案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国家发展委员会规划司副司长陈亚军2016年2月25日指出,居住证暂行条例了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办事便利。鼓励各地方提高居住证上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尽可能缩小与原有居民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异。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需要两个线索同步推进,一个是户籍制度的,主要解决1亿人落户的问题,确保落户后和市民同城同待遇。二是推进居住证制度,因为除了落户1亿人之外,到2020年可能还会有2亿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没有落户,要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制度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主要意义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此外,“暂住”需要证件,换言之,无暂住证者不得随意“暂住”,这就在空间上作出了一定。凡此种种,显然不合于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

  其次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属地管理后,将增加居住证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两大功能,从而使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租赁房屋、购车购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从中折射出的,是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同时“居住证”一定意义上是对“暂住证”替代,深圳的“居住证”分为两个内容:一为“临时居住证”,二为“居住证”。他们分别对应的是一定的经济层级的外来人口,所以“居住证”内含一定的当地的政策导引作用。

   主要功能

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7.门禁应用。通过加载门禁功能,可以有效识别小区居住人口。居住期满,自动阻断持证人在小区的出入。

  8.企业一证通。企业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利用居住证对员工进行考勤登记、出入识别以及内部消费等。

   制度变革

  居住证制度的开始

  

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暂住证制度,作为中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一出生就带有歧视性色彩,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诸如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暂住证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长期以来,取消、废止暂住证的呼声一直不断。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先行先试,把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的过渡性手段,暂住证开始在中国一些城市退出历史舞台,开始步入“居住证时代”。

  居住证制度仍然只是过渡阶段的权宜之举,因为它所标志的,仍然是城市户籍人口以及外来人口这两大“阵营”,解决外来人口问题的根本出则在于彻底的户籍制度。

  在一个充分流动的市场中,不同地区的要素报酬应该逐步趋向均衡。换言之,如果可以观察到不同地区同质劳动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收入差异,则意味着因干预而导致的资源错配客观存在。而这正可以解释为当前中国所出现的城乡及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

  

除去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需要,以户籍制度为基石的二元乃至多元结构之不可维系,首先在于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收入增长迟滞,已经从根本上制约着中国经济由出口拉动、投资拉动向消费拉动的转变。因为经历二十多年,除农村人口非农业化转移外的“三农”政策,在产业规律以及比较优势的双重制约下,其所具有的增收潜能均已极其有限。

  国务院在2010年5月27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七、协调推进城乡(二)深化户籍制度,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特大城市居住证挂钩年限

  2014年3月24日,以“全面深化的中国”为主题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年会上,来自国家发展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商务部的4位部门负责人围绕新型城镇化、财税、社会保障体系、对外等重点领域发表看法。并与中外代表对话,了中国应对挑战的新思。

  国家发展委副主任徐宪平说,2014年要求各类城镇制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具体标准,在特大型城市则制定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居住证制度,标准将向社会公开公布。

  他说,通过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2014年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类城镇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具体标准,特大城市要实行居民制,并向社会公开公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

  针对另外1亿多常住城镇但无法落户的农村转移人口,徐宪平说,将通过建立居民制实现市民化。国家将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稳步推进城镇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并使这五大公共服务覆盖城镇常住人口。

   暂行条例

  xxx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离开常住xxx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申领居住证。

  第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xxx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xxx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xxx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xxx由原xxx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应当根据下列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地区政策

2017年2月,已有25个省区市发布了居住施办法。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各地居住证福利待遇的“含金量”不一,与国家版的相比,不少地区扩大了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此外,部分地区创新居住证申领方式,极大方便了群众办证,如推出了“电子居住证”。[4]

   深圳居住证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已满1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已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不符合(一)、(二)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即不在深圳从业,也没有在深圳买房的非深户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深圳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领取《深圳居住证申请表》或在网上下载;

  (二)完成《深圳居住证申请表》并填写相关资料;

  (三)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承租人信息录入;

  (四)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申报人信息,并打印办理人名单;

  (五)贴照片,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六)到所属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办证人员名单及申表等相关资料,并统一缴纳办证费用;

  (七)领取回执;

  (八)20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点凭证回执领取居住证。

  演化推广 深圳市居住证办理

  

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全面推广居住证。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一证多用”,使用功能包括房屋租赁、劳动社保、计划生育、教育、公共交通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进出关可凭居住证,重要的是,持居住证的非深户将逐步获得部分深户待遇。

  1984年,深圳开始启用暂住证,将“集中管理”演化为用工单位事先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的“指标控制”。

  1990年成立了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承认并开办“非劳务暂住证”。

  

1995年深圳市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xxx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立了“以证管人”的管理思。

  2002年,深圳市还曾推出了《人才居住证》,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技术等级、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可申请,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有和深圳户籍人口机会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2003年7月,深圳用社区居住证积分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暂住证管理模式。

  2007年9月1日,深圳在盐田区试点代替暂住证的居住证。

  2008年8月1日,深圳正式告别暂住证,进入居住证时代。

  2014年4月,为推进居住证立法化、科学化进程,广东省深圳市常委会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实现同城人同待遇的又一重要举措。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办理的居住证超过2000万张。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市颁布《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成为沿用至今的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该办法用居住证制度代替实施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被社会认为是人口管理的一大进步,也是让外来人口融入深圳的重要举措。深圳市常委会希望社会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就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合理设置居住证办证条件、保障持证益和享受公共服务等问题提出意见和。草案征求意见稿,居住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了申领门槛:一是在特区有稳定职业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特区人才相关,或者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的,直接申领居住证。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引人瞩目的是,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为公共服务;二是优惠待遇,即持证人符合市及相关部门条件,还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少儿医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三是申请入户,即持证人符合市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未如实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如实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处以500元罚款。旅业单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未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入住自购房屋的非深户籍人员,未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机关责令限期申报,xxx未申报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所需材料

  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

  1、注:申请表中须粘贴“大1寸”彩照实际尺寸为1寸半,此类型照片为证件专用照。此申请表中所贴的“大1寸”彩照可以与数码回执不是同一张相片,而且底色也没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数码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馆拍摄数码并取得回执)。注:居住证的相片与身份证和暂住证相片不同:因为要上传到门的网站,所以办理居住证一定要照居住证的相片,费用20元(共9张)。

  4、按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

  

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当地xxx本及《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5、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市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海居住证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xxx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于2009年6月17日出台,这意味着上海新一轮户籍制度即将正式实施,“沪漂一族”有了。上海自2002年6月试行居住证制度以来,至今办理人才类居住证的约有27万人,符合此次申办户籍持证年限要求的约有3000人。

  首批持证人员刚满7年2009 年2月,《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xxx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根据,居住证持有者必须持证满7年才能转户籍,而上海最早是在2002年推出居住证制度的,xxx批办理居住证xxx的外来人员,在今年6月15日后刚符合“持证7年”的条件。因此,进入二季度之后,人士尤其是居住证满7年的人都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到居住证转户籍的实施细则上。

  外企人员希望放宽职称要求

  不少在上海长期工作的外地人则认为,中级职称是个很大的门槛,估计符合的人不会太多。

  根据《办法》要求,申请居住证转户籍的人员必须符合“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但对于这项要求,很多外企并不会对所属员工评定职称,这些人申请户籍将遇到障碍。

   居住证

  受理

  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单位注册:

  注册单位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及《中华人民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网上注册信息填报软盘,到其注册所在地区人事局办理《市工作居住证》的网上注册登记。

  (二)个人审核:

  1、在网上填写办理《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表(请填写准确并注意保存提交),填写完毕以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人事章(或公章)后区人事局。

  2、申请《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证或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近照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5)如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在京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转入初审程序。

  初审

  标准:

  (一)属于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网上所填写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标准的转入复审。

  告知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人事部门,待再次后进行复审。

  复审

  对经初审后再次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复审标准的转入审定。

  五、审定及

  按照初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材料,通过网络当场提交市人事局待审批。

  制证及下发

  市人事局批准通过的,由区人事局制作《市工作居住证》,并到市人事局盖章后,申请单位到区人事局领取《市工作居住证》。

  时 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2016年10月1日起,《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正式施行,意味着“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3]

   南京居住证

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办理流程也有所不同,例如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信息报送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2]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

  (二)审批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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