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过程
起火的是一栋“L”形建筑,共有7层。据了解,该建筑地下一层为COCO酒吧,一二层分别为一家美食城和一家名为“NO.1”的KTV,三层以上为如家快捷酒店。
现场目击者宋师傅追忆说,“起火的时间大约不到夜里4点,我听到‘嘭’得一声响,开始还以为汽车上了。但是很快我听见有几个女人在楼下喊‘救火救火’。我就向那几个女的喊‘快打119’!就这功夫消防车已经来了。”
逃生者蒋振宇说:“我听到楼道里面特别吵和有人喊的声音就醒了。xxx时间发现房间里有烟,我就意识到可能是着火了,接着穿上衣服。这时候看到已经有消防车过来在一楼救火。”
这时下面有人喊火已经熄灭只是有烟,从西侧的楼梯能够逃生。蒋振宇开了门从楼梯跑出去。
“但是我开门后走了两步感觉不对,楼道里烟特别大,气味刺鼻特别浓,虽然湿毛巾捂着口鼻也特别呛,所以我马上返回房间,把门关上之后我用湿毛巾和浴巾将门的缝隙全部堵上,同时在窗口继续呼救。这时候看见的举高车云梯车升起来了,但是他们没能xxx时间救我,而是选择救六楼和七楼的客人,可能的烟比下面还大一些。他们xxx时间就把六七楼的客人救下去了。”
蒋振宇说,从被吵醒到安全跑到楼下,一共只有半个小时左右。他出来时发现自己的手在砸窗户时破了,急救车简单给他处理了一下。这个时候他看到有伤者不断地被抬下来,陆续被送往医院了。
据省通化市人民医院介绍,通化市如家酒店火灾的遇难者多为窒息死亡“我们从一位正在抢救的重症儿童呼吸道里吸出大量黑色炭灰状物质。”通化市人民医院副院长乔淑萍说:从凌晨开始,医院陆续收治了40多位伤员,“这些伤员几乎没有一个有烧伤和烫伤,主要症状是头晕、恶心、咽喉痛。包括遇难者,尽管身体熏得黑乎乎的,但是没有烧伤痕迹,主要是窒息死亡”。
通化消防支队介绍,如家酒店过火面积不大,遇难者以七楼和五楼宾客居多。
正在接受治疗的一位轻伤者说,她听到有人呼喊“着火了”冲出房间后,没有发现明火,只是感觉烟很大,然后很快失去知觉,醒来后已经在医院里了。
火灾发生后,通化市委、市召开紧急会议,就此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作出全面安排,成立处置火灾事故领导小组。目前,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
事故回应
如家集团就火灾发布说明
通化火灾起火点非酒店经营区域
南都讯 省通化市如家快捷酒店发生火灾后,如家集团昨日晚间向中新网发布说明,称已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并表示,经内部初步排查,起火点并非在如家酒店租赁经营区域内。
如家集团说明称,昨天凌晨集团收到酒店失火报告。集团于xxx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专门的事件处理小组。首席运营官翔新先生已赶赴现场,亲自领导善后处理工作。
我们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在此怀着沉痛的心情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哀悼和深切的慰问。
经内部初步排查,起火点并非在如家酒店租赁经营区域内。我们将积极配合当地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确认,对事故的真实原因和情况作认定。同时,我们也已经并将继续主动、妥善地处理好后续事宜,为相关人员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和协助。
火灾原因
省通化市门通报,“5·1”通化市东昌区如家快捷酒店楼体火灾,经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和深入调查,认定涉嫌人为放火。
其他背景
如家快捷酒店忽视消防安全由来已久。
2008年,沈阳市消防稽查支队二大队对如家快捷酒店南京北街店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多处火灾隐患,因而警方责令其停业整改,涉嫌伪造“消防许可”的犯罪嫌疑人也被刑事。2009年,“如家”在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上新开设的一家酒店,在没有取得任何证照,消防也尚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大张旗鼓地开门营业接纳顾客。2010年11月,郑州一如家快捷酒店着火,消防部门出动4辆消防车灭了火,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3纵火犯被判死刑
2011年11月12日,省通化市中级依法公开审理了“5·1”如家快捷酒店放火案。被告人王健松、曲龙、王禄犯放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王健松因与通化市COCO酒吧经理邱某商谈酒吧承兑一事未成,而在心,寻机报复。王健松纠集被告人王禄、并与王禄酒吧内的DJ控制台,使酒吧不能正常营业。王禄找到被告人孙井东,孙井东又找到被告人曲龙,曲龙同意以一万元的酬金实施作案,并找到被告人高延虎。曲龙、高延虎于4月30日晚赶到通化,王禄向二人介绍了COCO酒吧情况,并安排带领曲、高二人到酒吧查看现场,购买作案工具。5月1日凌晨3时许,曲、高二人携带汽油进入如家快捷酒店负一楼COCO酒吧侧门处,将汽油洒在侧门附近及下面的台阶上,曲龙用打火机点燃后,二人乘坐出租车辆逃离现场。火势蔓延至酒吧楼上的南波万歌厅和如家快捷酒店,致使酒店住宿客人及救援人员10人死亡、2人重伤、6人轻伤、45人轻微伤,南波万歌厅、如家快捷酒店财物损失180余万元。当日上午,被告人梁春龙明知王禄涉嫌放火,仍应王健松所托,给王禄汇款人民币1000元,资助其逃跑。
通化市中级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健松为泄,王禄雇佣曲龙、高延虎在公共场所故意放火,致使数十人伤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放火行为而提供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王健松、王禄策划、组织他人放火;被告人曲龙、高延虎积极实施放火行为,曲龙在现场点燃汽油,被告人积极参与策划并为放火行为提供帮助,上述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孙井东明知王禄找人实施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多次帮助联系作案人员,协商酬金,其所联系的人员在毁财过程中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财物罪。被告人梁春龙明知王禄涉嫌犯罪,而为王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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