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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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旨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

  建设旨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和要求,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又快又好地发展。

   业务范围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将围绕推动中国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为总体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协助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为中小企业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

  

(五)受委托研究与制定企业培训与职业认证制度,建立企业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评价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和要求,为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加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领导寄语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

  值此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成立之际,谨向协会全体工作人员致以热烈祝贺。

  2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增加社会就业,推进技术创新,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协会的成立是中国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我一直关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和创新问题,所以乐意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因有公务,不能出席协会的成立大会,谨祝大会成功。希望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群策群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协会的各项工作,努力把协会办成全国中小企业之家,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成思危

   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

  

  顾问委员会副:

  

曹健林科学技术部 副部长

  

朱宏任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李 勇 财政部 副部长

  

张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危朝安农业部 副部长

  潘 岳 部 副部长

  

傅自应商务部 副部长

  

李 伟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宋 兰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长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副局长

  

王兆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

  

姚 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宋恩华省人民副省长

  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

  

厉以宁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

  

江 平中国大学民商经济院终身教授

  

王远枝中国广告主协会副会长

  

刘 伟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刘 吉 中国国情中心 主任

  

齐 让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

  

张 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

  

保育钧中华民营企业联合会 会长

  顾问委员会委员:

  

杨伟家发改委秘书长

  

孟祥岳国家发改委 副秘书长

  师荣耀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主任

  

李朴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 主任

  李守信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 司长

  石 刚 国家发改委国民经济综合司 司长

  李 扬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局长

  

孔泾源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司 司长

  王晓涛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 司长

  黄 民 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 司长

  孔令龙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 司长

  

恒山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 司长

  高俊才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 司长

  綦成元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司 司长

  

赵家荣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司 司长

  

胡祖才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 司长

  王宝伟国家发改委经济贸易司 司长

  徐 林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 司长

  曹长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 司长

  

许昆林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司长

  生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司长

  任 珑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 司长

  马 欣 国家发改委外事司 司长

  

王一鸣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耿战修 科技部高新司巡视员

  

贾敬敦科技部农村科技司 副司长

  

冯记春科技部高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司长

  王黎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司长

  郑 昕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副司长

  郑立新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司长

  闻 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司长

  徐 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工业司 司长

  陈燕海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司长

  张 莉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 司长

  刘丹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副司长

  吴道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司长

  侯福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司长

  甘士明 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局长

  

史耀斌财政部税政司 司长

  

孙晓霞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赵英民部科技标准司司长

  

赵华林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司长

  向 欣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司长

  

张超美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局长

  王晓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局长

  

丛 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马 林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陆 伟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

  

李林军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

  

王晋杰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司长

  

刘俊臣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司长

  郭志斌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局长

  

孙 波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司长

  

刘卓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司长

  刘富江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司 司长

  

潘建成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

  

马维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司长

  

杨建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部研究室 主任

  陈小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 所长

  

童道驰证监会国际合作部 主任

  

欧阳泽华证监会上市监管部 副主任

  

张思宁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主任

  杨家才银监会一部 主任

  

肖远企 银监会二部 主任

  陆 明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

  武云茹 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 司长

  韦大玮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司长

  杨长聚 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司长

  

白继迅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主任

  

边振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司长

  李 冶 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司长

  王 骏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司长

  

   协会领导

  李子彬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

  

张竞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

  金德本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秘书长

  李 战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

  李鲁阳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齐力然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王远枝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郭治鑫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马 彬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2]

   会标释义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logo会标主体是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英文缩写CASME组合变形而来,上下用流畅的、环形线条作辅助,突出了协会在与中小企业之间所起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标识结构流畅大方, 英文字母与环形线条组合成一个互动平台,形象化的体现出协会服务、、自律的社会功能,为会员和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标识整体向右上动势倾向有进取、发展之意,既喻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同时也喻示中小企业协会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趋势

  

标识颜色使用上将传统的中国红与现代蓝定为主体色,展现协会将立足于中小企业,服务于中中小企业的时代特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擎起一片新的天空。[3]

   协会

  在协会与员工、会员、及社会之间构筑情感、事业、利益的纽带。以人为本,尊重人才。

   协会文化

  协会提倡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服务的价值观,围绕创办全国一流协会的共同理想,竭诚服务、不断创新、充满、追求卓越、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把协会办成创新型、服务型、研究型、学习型的社会团体。

   协会会风

  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平等竞争 业绩优先

  终身学习 经常

  相互支持 主动配合

  坦诚正派 顾全大局

   组织体系 职能部门

  ·办公室

  ·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会员工作部

  ·政策研究部

  ·信息部

  ·国际经济合作部

   业务部门

  地方合作部

  ·投融资服务中心

  ·培训部

  ·《企业导刊》社

  ·会展

   分支机构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管理中心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网商分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诚信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高新技术产业分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资源整合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投融资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品牌建设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金融服务外包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纳税人服务平台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公共服务工作委员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茶文化工作委员会

   组织章程

  xxx章 总 则

  xxx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为CASME。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 本会的旨: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中小企业家素质、中小企业和企业家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和要求,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在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诚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发展和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四)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

  (五)受委托研究与制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推荐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评价培训、交流推荐体系,加快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六)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与资格认证、中小企业管理升级等业务;

  (七)积极开展与外国中小企业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各类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九)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和要求,为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和依据;

  (十)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工作;

  (十一)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加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三)承办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地方中小企业组织;

  (三)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大型企业和社会机构;

  (四)从事中小企业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关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或本会会员的推荐意见;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或,实施监督;

  (五)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按缴纳会费;

  (五)自觉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第十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遵守本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五)表决通过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与委员会和民政部批准同意。

  笫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或改选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笫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的名单;

  (三)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

  (四) 审议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同意后推荐,按本会章程的程序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和执行党和国家的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素质好;

  (二)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中小企业现状,热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任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代理行使其部分职能。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审核会员入会事务,核准会员自动退会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分支机构名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名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可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笫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和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笫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发展和委员会、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

  笫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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