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颁布
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
全国法律库
令第21号
全国常委会
2004-8-28
法规内容
中华人民国令(第21号)《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2004年8月28日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条件和程序核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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