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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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是全国黄金行业惟一的从事黄金职工思想研究的组织。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政研会的领导,是以我国黄金行业的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为会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每年开展优秀论文评选、课题调查研究、专题考察等工作,目前正在开展政工师职称评定工作。  第三届理事会组员名单:  会长:王富江  副会长:王建华...

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

  简介

  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是全国黄金行业惟一的从事黄金职工思想研究的组织。在业务上接受中国政研会的领导,是以我国黄金行业的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为会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每年开展优秀论文评选、课题调查研究、专题考察等工作,目前正在开展政工师职称评定工作。

  第三届理事会组员名单:

  会 长:王富江

  副会长:王建华、张永涛、傅世玮、李忠山、王永选、方建民

  梁中扬、张耐林、徐满堂、刘永胜、苑民、张福安

  秘书长:张永涛

  副秘书长:

  秘书长助理:峰

  秘书长助理:栾文敬

   章程

  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章程

  xxx章 总则

  xxx条 本会名称:中国黄金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

  简称:中国黄金政研会。

  英译名:The Gold Enterprises Political Work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GEPWAC

  第二条 本会是以我国黄金行业的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为会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第 本会对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党的基本线和基本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工作优良传统,研究和探讨在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企业建工作、思想工作和文明建设的途径、规律和方式方法,为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理想、有、有文化、有纪律的黄金职工队伍,黄金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为中国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

  第五条 本会住所: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北街1号黄金大楼配楼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以搞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开展工作研讨、宣传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等手段,推动黄金行业党建工作、思想工作的改进和加强,促进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方针的贯彻落实。

  (二)围绕党建工作、思想工作和文明建设的重点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为上级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为黄金行业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提供服务

  (三)以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为目标,通过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和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黄金企业文化建设。

  (四)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政工干部,组织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政工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五)进行有关信息加工,为党建工作、思想工作和文明建设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优秀研究汇集和其它研究资料。

  (六)表彰和励黄金行业的优秀政研会、优秀政研干部、优秀研究;推荐由上级表彰和励的思想工作优秀单位、优秀思想工作者和政研会工作(集体、个人),并负责组织评选。

  (七)承担中国职工思想工作研究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履行本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本会有关会议上发表研究;

  (五)对本会工作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任务;

  (四)按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信息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的现职党务工作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党务工作负责人继任。副会长不便再任其职务时,需由本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员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协商推选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时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的资助;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修改(草案)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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