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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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它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1] 简介 影视作品不是电影剧本或脚本,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电影剧本或脚本的完成,仅仅是作品创作的开始。有了脚本以后,首先要经过导演的分镜头、挑选演员,然后才有影片的摄制,其中包括摄影师、录音人员、演员、配音演员,以及作曲者、布景制作者、服...

定义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称为影视作品。它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1]


简介

影视作品不是电影剧本或脚本,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电影剧本或脚本的完成,仅仅是作品创作的开始。有了脚本以后,首先要经过导演的分镜头、挑选演员,然后才有影片的摄制,其中包括摄影师、录音人员、演员、配音演员,以及作曲者、布景制作者、服装设计者的共同创造性劳动。最后还要有剪辑师对镜头的剪辑。上述步骤全部完成了,电影中包含的各个镜头都固定在胶片上了,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才算完成。所以,一部电影中,至少可能有导演、演员及剪辑师的成果不可分地融进作品中,故影视作品是一种兼有合作作品及合成作品特点的特殊作品。[1]


著作权归属

在确认其著作权人是谁的问题上,例来存有争议,各国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


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法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原始版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一个自然人,但是制片人可能对影视作品从事商业经营。参加创作的各个自然人可能只是对其创作的成果享有单独的著作权。


前苏联以及一些东欧国家则认为,整个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即电影制片人,即电影制片厂、电视台,参加创作的其他人员对其创作的可分的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1]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


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这些作品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使用方式加以使用。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刊物上发表,音乐可以出歌曲集或在别的作品中再使用。剧本、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不因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剧本、音乐等不管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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