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期货业协会

编辑
本词条由“匿名用户” 建档。
湖北期货业协会简介  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09年7月16日,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武汉。英文译名:HUBEIFUTURESASSOCIATION,缩写HBFA。本会是湖北省内期货专营机构与期货ib业务经营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湖北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09年7月16日,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武汉。英文译名:HUBEI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HBFA。本会是湖北省内期货专营机构与期货ib业务经营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均为辖区内期货公司和期货营业部。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同意后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行业监管,促进湖北省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期货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职

  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并监督执行,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期货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行业行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反映,为会员开展业务积极提供帮助;

  (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的纠纷,受理对会员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四)负责组织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受相关部门委托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工作,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和期货理论研究,组织会员交流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就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向监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六)面向社会进行期货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对广大投资者开展期货基础知识培训及风险教育,为期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经相关部门同意,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

  (九)完成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交办的工作;

  (十)积极组织本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湖北期货业协会领导

  会 长:谭显荣(长江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会长:王 兵(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长松(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 平(湘财祈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徐燕君

  理 事:葛力明 谭显荣 王长松 薛 平 王 兵 陈扬发

  徐燕君 于 俊 刘立群 廖敬擎 彭必启 谭晓旭

  监 事:周秀桥 刘 璇

  秘书处

  秘书长:徐燕君

  副秘书长:焦 岚

湖北期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分析师专业委员会

湖北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

  (截至2010年12月共32家,排名不分先后)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中国国际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6号新世界国贸大厦二座7层
中国国际期货武昌营业部 武汉市中南路路口国际贸易大厦17层
中国国际期货樊营业部 襄樊市樊城区长虹路323号金座大厦7层
长江期货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8楼
长江期货武汉市青山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纺机路43号江南花园1层2号及2层2号
长江期货武汉市江岸营业部 武汉市江岸区丹水池解放大道2022号
长江期货武汉市江汉营业部 武汉市解放大道单洞路1号武汉国际大厦A座三楼
长江期货鄂州营业部 鄂州市南浦路131号农行南浦支行二楼
长江期货潜江营业部 潜江市广华区广华街1号教苑大厦
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北路八号金茂大楼附四楼
美尔雅期货黄石营业部 黄石市交通路121号名门世界7楼701-702室
美尔雅期货襄樊营业部 襄樊市樊城区解放路63号米公小学2楼
美尔雅期货荆州营业部 荆州市北京中路219号广源大厦12楼
美尔雅期货武昌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中商广场写字楼B座1707-09号
美尔雅期货青山营业部 武汉市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24栋1号商铺二楼
美尔雅期货宜昌营业部 宜昌市东山大道时代天骄10楼
美尔雅期货十堰营业部 十堰市人民北路68号xxx广场写字楼21层
湘财祈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20楼
广发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汉江区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1758室
万达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汉江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15层
中钢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39号凯盟大厦3层
华闻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72号泰合广场37层3701室
海通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禧邦可广场A区1605室
中航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伟鹏大厦5楼
南证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单洞路口国际大厦B栋15楼
长城伟业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002室
大华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建设大道648号联合大厦A座雷王金融中心17楼
北方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87号银海华庭大厦A座2楼
神华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中南国际城B座28楼
宝城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7号中铁大厦塔楼七层705-707室
中财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7楼
瑞达期货武汉营业部 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34号新世界中心A座25层2510室、2511室
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xxx条根据《湖北省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及湖北证监局审批设立的,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期货营业部、从事期货ib业务的经营机构和相关业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湖北省期货业协会,成为湖北省期货业协会的会员。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湖北省期货业协会时,应当按照湖北省期货业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条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湖北证监局批准的,在湖北省辖区内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期货营业部、从事期货IB业务的经营机构和相关业务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湖北省期货业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条申请入会的机构,须向湖北省期货业协会提供下列文件(所有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会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二);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正本)复印件;

  (四)湖北省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湖北省期货业协会将予以办理入会手续并在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放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丧失会员资格;

  (二)一年内不缴纳会费;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湖北省期货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对自动退会的会员,湖北省期货业协会告知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会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湖北省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以湖北省期货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对本会的处分要求申辩、听证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确定的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八)会员大会决议确定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会员单位设一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会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事务联系。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及“联络员”须向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书面报告湖北省期货业协会:

  (一)合并、分立、变更机构形式或解散;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三)变更法定住所;

  (四)会员和湖北省期货业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湖北省期货业协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期货业务行为,维护湖北地区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严格管理,保障湖北地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xxx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对期货市场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加强自身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加强管理,立行业新风,为客户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

  第六条 会员间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七条 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不得从事危害本行业的活动。

  第八条 提倡公平竞争,严格禁止下列不正当行为:

  1、利用各种手段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2、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向客户提供虚假的文件、材料、承诺,或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4、不得以大幅降低手续费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

  5、以任何方式从事非法期货交易。

  6、以不正当手段聘用其他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在职人员或辞退人员。

  7、由会员向协会申诉,并经协会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凡违反本公约条款的会员,经查实,协会将依据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公约经xxx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湖北期货业诚信建设

  湖北省期货业协会全体期货经营机构郑重承诺,遵守以下“十要十不准”公约:

  一、要遵纪守法,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期货交易;

  二、要诚实守信,不准提供虚假文件或材料,承诺或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准损害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要加强风险管理,不准透支交易;

  五、要勤勉尽责,不准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诱导客户进行交易;

  六、要提倡公平和谐竞争,不准以大幅度降低手续费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七、要如实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八、要团结合作,不准以任何方式贬损同业,强挖其他公司的从业人员;

  九、要维护行业声誉,不准从事有损本行业形象或危害本行业的活动;

  十、要廉洁自爱,不准行贿受贿。

湖北期货业协会章程

  xxx章 总 则

  xxx条本会名称为湖北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HBF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期货专营机构与期货IB业务经营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行业监管,促进湖北省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0号。邮编:4300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期货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并监督执行,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期货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行业行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有关部门反映,为会员开展业务积极提供帮助;

  (三)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的纠纷,受理对会员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四)负责组织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受相关部门委托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工作,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和期货理论研究,组织会员交流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就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向监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六)面向社会进行期货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对广大投资者开展期货基础知识培训及风险教育,为期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经相关部门同意,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的会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

  (九)完成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交办的工作;

  (十)积极组织本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湖北省辖区内从事期货业务的公司、期货营业部、从事期货IB业务的经营机构和相关业务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对本会的处分要求申辩、听证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确定的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八)会员大会决议确定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告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同意后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对会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奖罚;

  (五)审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方案;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12—15名理事,理事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 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期货行业情况,被期货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审查后,报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协会工作计划;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对协会经费开支进行管理,制作年度财务报告;

  (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1人,由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湖北省民政厅、同级财政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中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超过50%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照湖北省民政厅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湖北省民政厅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审查同意,报湖北省民政厅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审查同意,报湖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5日xxx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容由匿名用户提供,本内容不代表vibaike.com立场,内容投诉举报请联系vibaike.com客服。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vibaike.com/512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