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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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2.《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商标购买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 3.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
规则

2.《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商标购买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的工作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构成了我国商标授权、确权和商标保护的行政体系

3.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评审事宜。

4.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5.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合议形式并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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