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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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票据,是保证支付一笔数额特定的文件,或者根据需要,或在规定的时间,它的付款人通常命名的文件。更具体地说,它是由合同构想的或由合同组成的文件,该文件承诺无条件付款,可以根据要求或在将来的日期付款。该术语具有不同的含义,这取决于在不同法律的应用中所使用的术语,以及所使用的国家和地区。 威廉·塞尔·霍尔兹沃思(WilliamSearleHoldsworth)将可商谈性概念定义如下: 在以下情况下,可...

流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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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票据,是保证支付一笔数额特定的文件,或者根据需要,或在规定的时间,它的付款人通常命名的文件。更具体地说,它是由合同构想的或由合同组成的文件,该文件承诺无条件付款,可以根据要求或在将来的日期付款。该术语具有不同的含义,这取决于在不同法律的应用中所使用的术语,以及所使用的国家和地区。

商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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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塞尔·霍尔兹沃思(William Searle Holdsworth)将可商谈性概念定义如下:

  1. 在以下情况下,可转让票据是可转让的:在应付给持票人的情况下,它们可以通过交付方式转让,而在必须订购时,则可以通过交付和背书方式转让。
  2. 假定考虑
  3. 即使转让人的产权有缺陷或无产权,受让人仍具有良好的所有权。

流通票据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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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联邦,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将有关票据的法律编成《汇票法》,例如英国的1882年汇票法,新西兰的1908年汇票法,澳大利亚的1909年汇票法,1881年在印度和交易法1914年在毛里求斯的法案。

此外,大多数英联邦辖区都有单独的“支票法”,为银行家收取未背书或不规则背书的支票提供额外的保护,规定划线且标有“不可转让”或类似标记的支票不可转让,并提供银行间电子支票检查清算系统

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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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的工具可以用来传达构成合同履行的至少一部分的价值,尽管在合同形成过程中可能并不明显,但从要约的接受和传达中固有地产生。基础合同考虑持有文书,并协商仪器,一个正确的适时持有人,支付其上是该票据被链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至少一部分。

该文书,旨在纪念:

(1)要求付款的权力;

(2)获得付款的权利可以移动,例如,在“ 不记名票据 ”的情况下”,其中文件的拥有权本身是财产的归属和赋予付款权的权利。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丢失或盗窃票据的情况,其中票据的持有人可以是持有人,但不一定是适当的持有人当然,谈判需要对可转让票据的有效认可。

流通票据构成的对价可辨认为为获得该对价而放弃的价值(收益)以及对先前持有人的价值损失(损害);因此,无需单独考虑即可支持随附的合同分配。票据本身被理解为纪念要求,付款的权利和权力,以及由票据本身作为持有人证明的付款义务,在适当时候是获得付款的权利和要求的试金石。 在某些情况下,可转让票据可以用作纪念合同的文字,从而满足有关该合同的任何适用欺诈法规。

持有人在适当的时候

从法律上说,持有人在可转让票据的适当时候的权利在质量上优于普通合同所规定的权利:

  • 付款权不被抵消,也不依赖于引起债务的基础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如果为已交付但有缺陷的货物付款支票,则出票人仍应承担责任)
  • 无需通知对文书负有责任的任何一方,以协商方式转让该文书下的权利。但是,由责任方支付给先前有权执行该工具的人,作为“付款”作为票据上的付款,直到责任方已收到足够的通知,即另一方将从那时开始接受付款。
  • 无股权转让-持有人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拥有比他所获得的当事方更好的所有权(例如,在适当的时候从纯粹的持有人到持有人谈判文书的情况下)

通过谈判,受让人通常可以通过合同转让(明确或通过法律规定提供)成为合同的当事方,并可以以受让人-受让人的名义执行合同。可以通过背书和交付(订购工具),也可以通过单独交付(不记名票据)进行谈判。

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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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通常被认为是商法的基础,但人们对可谈判性的现代相关性提出了质疑。流通性可以追溯到1700年代和曼斯菲尔德勋爵,当时货币和流动性相对稀缺。所述的在适当的时候保持器规则已经通过各种法规的限制。也有人担心,在适当时候,持有人的规则不能有效地调整抵押xxx发起人和受让人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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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流通票据
  2. 商谈概念
  3. 管辖权
  4. 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5. 持有人在适当的时候
  6. 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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