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抗辩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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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逻辑中,可抗辩推理是一种在理性上令人信服的推理,尽管在演绎上并不有效。它通常发生在给出一个规则的情况下,但该规则可能有特定的例外,或受制于不同规则的子类。 在关注论证和论证过程或启发式推理的文献中,都可以找到defeasibility。 Defeasible推理是一种特殊的非证明性推理,在这种推理中,推理并不产生对一个主张的全面、完整或最终的证明,也就是说,结论的可错性和可更正性被承认。换句...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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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逻辑中,可抗辩推理是一种在理性上令人信服的推理,尽管在演绎上并不有效。它通常发生在给出一个规则的情况下,但该规则可能有特定的例外,或受制于不同规则的子类。

在关注论证和论证过程或启发式推理的文献中,都可以找到defeasibility。

Defeasible推理是一种特殊的非证明性推理,在这种推理中,推理并不产生对一个主张的全面、完整或最终的证明,也就是说,结论的可错性和可更正性被承认。换句话说,defeasible推理产生了一个或然性的声明或主张。

可抗辩推理也是一种充实性推理,因为它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纯粹含义。可抗辩推理在法理学、伦理学和道德哲学、认识论、语言学中的语用学和对话惯例、建构主义决策理论以及人工智能中的知识表示和规划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表达。

它还与表面(推定)推理(即在证据面前的推理)和等价(默认)推理(即推理,所有事情都是平等的)密切相关。

根据至少一些哲学流派,所有的推理最多只能是defeasible,不存在xxx确定的演绎推理,因为不可能xxx确定所有的事实(并且肯定地知道没有什么是未知的)。

因此,所有的演绎推理在现实中都是偶然的和可推翻的。

其他种类的非证明性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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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种类的非证明性推理是概率推理、归纳推理、统计推理、归纳推理和准一致性推理。这些类型的推理之间的差异对应于每种推理所使用的条件的差异,以及在什么前提下(或在什么权威下)采用该条件。

演绎性的(从意义公设或公理出发):如果p那么q(在经典逻辑中等同于q或not-p,在其他逻辑中不一定)可抗性的(从权威出发):如果p那么(可抗性地)q概率性的(从组合学和无所谓出发)。

如果p,那么(可能)q统计学(来自数据和假设):ps中q的频率很高(或从模型适合数据的推论);因此,(在正确的背景下)如果p,那么(可能)q归纳(理论形成;来自数据、一致性、简单性和确认)。(诱导地)如果p那么q;因此,如果p那么(可推导但可信赖地)q归纳(从数据和理论):p和q是相关的,q对p来说是充分的;因此,如果p那么(可推导地)q是原因历史尽管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对逻辑和哲学有效的推理形式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更普遍的推理(见辩证法和修辞学),20世纪的哲学家主要集中于演绎推理。

在19世纪末,逻辑学文本通常会调查证明性推理和非证明性推理,往往给后者更多的空间。然而,在罗素(BertrandRussell)、怀特海(AlfredNorthWhitehead)和奎因(WillardvanOrmanQuine)手中的数理逻辑开花结果之后,20世纪后期的逻辑文本很少关注非演绎推理的模式。有几个显著的例外。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MaynardKeynes)写了一篇关于非证明性推理的论文,并影响了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

而维特根斯坦也有很多崇拜者,包括实证主义法律学者H.L.A.Hart和言语行为语言学家JohnL.Austin,修辞学界的StephenToulmin和ChaimPerelman,道德理论家W.D.Ross和C.L.Stevenson,以及模糊性认识论者/本体论者FriedrichWaism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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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简介
  2. 其他种类的非证明性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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