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式
2015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专项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5年浙江省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浙江省专项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按面值承销。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5年、7年或1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30%;承销团一般最低、最高投标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3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额为0.1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8.5%。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债权托管确认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xxx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公开发行的浙江省专项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各中标承销团不晚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浙江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下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浙江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浙江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浙江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应急处理
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可以在浙江省专项债券发行文件所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浙江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专项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浙江省专项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浙江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浙江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通知承销团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1X年X月X日浙江省专项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浙江省专项债券分销,是指在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浙江省专项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的行为。
浙江省专项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为准。
浙江省专项债券承销团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通过分销获得的浙江省专项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承销团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其他
(一)承销团承销2015年浙江省专项债券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组建浙江省债券承销团、选取主承销商的重要参考。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浙江省专项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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