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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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双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一,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 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双重...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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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身份

理论上双重国籍人在国际上会得到不仅一个国家的保护,但根据国际实践一,以及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第

五条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关于个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似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在其国籍之一的国家内部,双重国籍人一般只被当该国公民对待。例如甲国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同时拥有甲、乙国籍的人在甲国境内不能因其乙国国籍而免服兵役。

根据中国《国籍法》,不承认本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xxx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xxx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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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规范
  2. 法律身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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