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自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概述
编辑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具有两个要素特征,其一为“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的要求,当然独立创作并非指单人创作,也可以合作创作;其二是“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要求,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判断比较宽松,标准介于公有领域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之间。
表现形式
编辑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xxx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在表现上有两个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从无到有进行创造,如从头到尾自己写一部小说、拍摄一张照片、创作一首歌曲等;二是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上进行创作,即著作权法所称的演绎作品。一般而言对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要高于普通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差异性并非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必要条件。仅在司法裁判中,在确认了原告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上,才需对涉诉作品的差异性进行判断,即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判断作品是否为抄袭。
基本要求
编辑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xxx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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