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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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护信托是任何形式的信任,其提供了对召开基金的全权委托。建立这种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轻税收、离婚和破产对受益人的影响。因此,政府和法院经常禁止或限制此类信托的效力。 资产保护信托是一种将信托资产的受益与法定所有权分开的信托。信托的受益人是信托资产中公平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但他们没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因此,这种信任可以满足资产保护计划的目标,即使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隔离,而无需...

资产保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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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护信托是任何形式的信任,其提供了对召开基金的全权委托。建立这种信托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轻税收、离婚和破产对受益人的影响。因此,政府和法院经常禁止或限制此类信托的效力。

资产保护信托

资产保护信托是一种将信托资产的受益与法定所有权分开的信托。信托的受益人是信托资产中公平权益的受益所有人,但他们没有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因此,这种信任可以满足资产保护计划的目标,即使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隔离,而无需隐瞒或逃税。债权人满足对受益人在信托中的利益的判断的能力仅限于受益人在该信托中的利益。因此,资产保护信托的共同目标是以某种方式限制受益人的利益,以防止债权人针对信托资产进行收款。

此类信托必须是不可撤销的(可撤销信托将不会提供资产保护,因为并取决于财产授予人的撤销权)。其中大多数包含节俭条款,以防止信托受益人以债权人的名义转让其预期利益。节俭条款对提供的保护有三个一般性例外:自我结算的信托(如果信托的设立人也是信托的受益人),债务人是信托的xxx受益人和xxx受托人的情况,以及抚养费(法院可以命令受托人履行受益人对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占资产保护信托多数的xxx个一般性例外不再适用于多个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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