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
编辑无障碍环境是产品、设备、服务、车辆或环境的设计,以供残疾人使用。 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和无障碍开发的实践确保直接访问(即无辅助)和间接访问意味着与个人的辅助技术(例如,计算机屏幕阅读器)的兼容性。
无障碍环境可以被视为访问某些系统或实体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该概念侧重于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或通过使用辅助技术实现便利; 然而,无障碍方面的研究和开发为每个人带来了好处。
无障碍环境不要与可用性混淆,可用性是产品(如设备、服务或环境)可以被特定用户使用以达到特定目标的有效性、效率、便利性或满意度的程度 指定的使用上下文。
无障碍环境也与通用设计密切相关,通用设计是创造可供尽可能广泛的人使用、在尽可能广泛的情况下运行的产品的过程。 通用设计通常提供一个单一的通用解决方案,可以适应残疾人和其他人群。 相比之下,无障碍设计的重点是确保所有人(包括残疾人)的无障碍访问没有障碍。
立法
编辑残疾人权利运动提倡平等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这不仅包括身体接触,还包括获得与非残疾人相同的工具、服务、组织和设施(例如,博物馆)。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 9 条要求签署方承诺在其国家提供全面的无障碍环境。
虽然它通常用于描述通过提供轮椅坡道等设施来帮助行动不便的人的设施或便利设施,但该术语可以扩展到包括其他类型的残疾。 因此,无障碍设施扩展到盲文标牌、电梯、人行横道处的音频信号、人行道轮廓、网站无障碍和无障碍出版等领域。
在美国,包括第 508 节、WCAG、DDA 在内的政府指令都在强制执行规范产品开发中的可访问性测试工程的做法。
可能需要无障碍环境改造,以使残疾人能够获得教育、就业、交通、住房、娱乐,甚至只是行使他们的投票权。
国家立法
各个国家/地区都有要求物理可访问性的立法(按颁布顺序):
- 在美国,根据 1990 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新的公共和私营企业建设通常必须是无障碍的。 现有的私营企业在进行任何其他翻新时,必须按照其他翻新成本的比例增加其设施的无障碍性。 美国无障碍委员会是一家联邦机构,致力于为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设计。 工作便利网络讨论了在工作场所为残障人士提供的便利。 美国的许多州都有自己的残障法。
- 在澳大利亚,1992 年《残疾歧视法案》对无障碍环境做出了多项规定。
- 在南非,2000 年《促进平等和防止不公平歧视法案》中有许多关于无障碍的规定。
- 在英国,2010 年《平等法案》对无障碍环境做出了多项规定。
- 在斯里兰卡,最高法院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下达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命令,以促进残疾人不受阻碍地使用公共建筑和设施的固有权利。
- 在挪威,歧视和无障碍环境法案 Discrimerings- og tilgjengelighetsloven 将缺乏无障碍定义为歧视,并要求公共当局在其所在地区实施通用设计。 该法案提到了有关可访问性的特定问题立法,例如 ICT、建筑环境、交通和教育。
- 在巴西,有关残障人士包容的法律有许多无障碍条款。
- 在加拿大,相关联邦立法包括《加拿大人权法》、《就业公平法》、《加拿大劳动法》和《加拿大无障碍法》(Bill-C81),后者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获得御准。
立法也可以在州、省或地方层面颁布。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 年的《安大略省残疾人法》旨在改进对残疾人所面临障碍的识别、消除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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