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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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第196号  《工资支付》业经2006年8月25日第十届人民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六年九月二日?  介绍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工资支付

  概述

  第196号

  《工资支付》业经2006年8月25日第十届人民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六年九月二日?

   介绍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执行。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向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并为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提供支持和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鼓励、支持并依法新闻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工资扣除事项;?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

  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亲属或者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受托银行在工资支付中发生劳动者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数额差异等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与受托银行协调解决。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三)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劳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予以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执行。?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予以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活动;?

  (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活动;?

  (三)以本单位劳动者代表身份参加本单位的集体协商活动;?

  (四)工会基层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五)通知出庭;?

  (六)义务献血、参加民兵组织训练或者预备役训练;?

  (七)、法律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其他活动。?

  劳动者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以罚,或者被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被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改制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必须在改制方案中明确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和数额。?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依法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被违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本市同期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本人工资高于本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

  (五)违反本的其他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拒不纠正无故拖欠或者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不良用工信用记录公告,同时通报税务、海关、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招投标机构等有关单位。对用工信用不良记录被公告的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不得授予该用人单位及其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何荣誉称号。? 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集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定期向其报告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对发生过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金制度。?

  发生过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日期向银行专户预存工资金。

  发生过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新项目前提供。?

  工资金和工程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批准后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无故拖欠工资或者工资案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或者本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认定工资数额。?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xxx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

  (四)未按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用人单位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xxx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缴纳工资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按其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工资支付事实,出具或者隐匿、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机关对用人单位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xxx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发现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及有其他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

  (二)工资,是指除本第十九条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对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下同)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三)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超过30日的行为。?

  (四)工会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上级工会组织。?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国家工时制度的,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本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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