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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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一、概况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是资本证劵。  二、商品证券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三、货币证券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

  ​概念

  一、概况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狭义的是资本证劵。

  二、商品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三、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四、资本证券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

  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本书即在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分类

  有价证券可以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证券发行主体分类

  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证券(中央债券、地方债券、机构债券)、金融证券和公司证券

证券通常是由中央或地方发行的债券。中央债券也称国债,通常由一国财政部发行。地方债券由地方发行,以地方税或其它收入,我国目前尚不允许除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各级地方发行债券。机构证券是由经批准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我国目前也不允许机构发行债券。公司证券是公司为筹措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公司证券的包括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此外,在公司债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金融证券,其中金融债券尤为常见。

  (二)按证券适销性分类

  证券按是否具有适销性,可以分为适销证券和不适销证券。

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或希望将持有的证券为现金时,能够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类证券是金融投资者的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国库券、公债券、优先认股权证、认股证书等。

不适销证券是指证券持有人在需要现金时,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证券。这种证券虽不能或不能迅速地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但都具有投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确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换成现金等特点,如定期存单等。

  (三)按证券上市与否分类

按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

  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获得在交易所内公开买卖资格的证券。

  非上市证券也称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

  (四)按证券收益是否固定分类

根据收益的固定与否,证券可分为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

固定收益证券是指持券人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取得固定的收益并预先知道取得收益的数量和时间,如固定利率债券、优先股股票等。

变动收益证券是指因客观条件的变化其收益也随之变化的证券。如普通股,其股利收益事先不确定,而是随公司税后利润的多少来确走,又如浮动利率债券也属此类证券。

一般说来,变动收益证券比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高、风险大,但是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固定收益证券的风险要比变动收益证券大得多。

  (五)按证券发行的地域和国家分类

  根据发行的地域或国家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

国内证券是一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该国在国内资本市场上以本国货币为面值所发行的证券。

  国际证券则是由一国、金融机构、公司企业或国际经济机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其他国家的货币为面值而发行的证券,包括国际债券和国际股票两大类。

  (六)按证券募集方式分类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证券可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其审批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较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私募证券的投资者多为与发行者有特定关系的机构投资者,也有发行公司、企业的内部职工。

  (七)按证券性质分类

按证券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基础证券和金融衍生证券两大类。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都属于基础证券,它们是最活跃的投资工具,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也是证券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金融衍生证券是指由基础证券派生出来的证券交易品种,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可转换证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等。

  (八)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

  (1)设定等额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九)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xxx个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支票等。有价证券的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证券的转让,须由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人履行。

   特点

有价证券的价格取决于证券预期收入的大小和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同前者成正比,同后者成反比。此外,有价证券供求关系的变化、政局的稳定、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状况以及市场银根松紧程度等因素都会引起有价证券价格波动。

债券发行

(一)价值变化:容易发生变化,种类多,主要是债券和股票,其价值受、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影响较大。

  (二)流动性及变卖性高

  (三)债券赢利比较稳定,股票赢利波动较大

  (四)在买卖时会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如税收和手续费

   特征

  有价证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产权性

证券的产权性是指有价证券记载着人的财产权内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所有权,拥有证券就意味着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在现代经济社会里,财产和证券已密不可分,财产与证券两者融合为一体,证券化。虽然证券持有人并不实际占有财产,但可以通过持有证券,在法律上拥有有关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

  (二)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是投资者转让资本使用权的回报。证券代表的是对一定数额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而资产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它要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不断运动,不断增值,最终形成高于原始投入价值的价值。由于这种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属于证券投资者,投资者持有证券也就同时拥有取得这部分资产增值收益的,因而证券本身具有收益性。有价证券的收益表现为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和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的多少通常取决于该资产增值数额的多少和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

  (三)流通性

  证券的流动性又称变现性,是指证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灵活地转让证券以换取现金。流通性是证券的生命力所在。证券的期限性约束了投资者的灵活偏好,但其流通性以变通的方式满足了投资者对资金的随机需求。证券的流通是通过承兑、贴现、交易实现的。证券流通性的强弱,受证券期限、利率水平及计息方式、信用度、知名度、市场便利程度等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四)风险性

  证券的风险性是指证券持有者面临着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甚至使本金也受到损失的可能。这是由证券的期限性和未来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所致。在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未来经济的发展变化有些是投资者可以预测的,而有些则无法预测,因此,投资者难以确定他所持有的证券将来能否取得收益和能获得多少收益,从而就使持有证券具有风险。

  (五)期限性

  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筹资者对融资期限以及与此相关的收益率需求.债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对双方的融资权权益的.股票没有期限,可视为无期证券,

   现实意义

有价证券的出现,可以加速资本集中,从而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规模扩大的需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形式,它本身没有价值,但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因而能够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具有价格。有价证券的价格取决于证券预期收入的大小和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同前者成正比,同后者成反比。此外,有价证券供求关系的变化、政局的稳定、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状况以及市场银根松紧程度等因素都会引起有价证券价格波动。

   企业持有

企业持有的有价证券,是企业认购的,国家、地方或其他单位依照程序发行的,可以或最终可以变现的票据。它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具有与企业现金相同的性质和价值。认购有价证券,是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用结余的基金、所得税后的正常留利,既可以到证券交易市场认购各种有价的债券,又能以法人名义认购各种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特别是暂时闲置的资金,从理财的角度考虑,应该进行有价证券投资,一般讲其收益要比银行存款利息高。

企业可以认购的有价证券,从总体上讲,种类很多,如国库券、特种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地方债券、金融债券、企券和股票等。但就某个具体企业而言,不可能什么有价证券都买,要有所选择,要尽量选择投资风险小而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证券进行投资。

从投资的期限看,对有价证券的投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的投资,会计上称其为短期投资;另一类是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有价证券的投资,会计上叫长期投资。

一个企业是进行长期投资,还是进行短期投资,要从企业的资金周转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后再作选择。同一种证券,既可作长期投资处理,又可按短期投资购销。具体如何操作,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问题。会计部门对有价证券分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进行管理与核算。出纳部门的具体操作类似于对现金的管理与核算,出纳人员既要负责有价证券的管理,还要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明细核算。

   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不能分离。有价证券需由支付人依程序作成并交付持券人,持券人行使有价证券所载的必须提示并交付证券。可抓让的证券转让时,证券上所载随着交付而转让给受让人。要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就必须持有证券。人一旦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

  (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请求实现债权。而有价证券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发生变更,持券人的更换不能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三)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请求人支付相应对价。债务人一旦履行了证券上得额义务,就可收回有价证券,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诈骗罪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二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三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后者即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券等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容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论是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还是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使用了两者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属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构成本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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