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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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仲裁委员会 详细解释:双方争执不决...

词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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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基本解释

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定公断仲裁委员会

详细解释: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李大钊《新》:“虽然也曾组织过什么平和会议,什么仲裁裁判,但在那里边,仍旧去灭国的事情。” 《关于白区职工运动的提纲》:“在原则上我们当然反对的仲裁,但是,为着争取群众斗争的胜利,对于的‘调解’与‘仲裁’,在事实上我们不应该完全。” 范文澜《中国近代史》第三章xxx节:“《巴黎和约》之后, 拿破仑三世 成为当时 欧洲最高的‘仲裁者’。”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仲裁 arbitration,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受理

发展历程

投资过程中仲裁对于解决投资者纠纷比法律诉讼既快捷又经济。与判决和陪审制度不同,仲裁制度在判定违规行为时使用改正和赔偿。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定是最终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满,都不能或提起诉讼。只有很少的情况可能改变。

进入20世纪以后,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

1923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签订了一项《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927年又签订了一项《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当承认有效,并且可以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订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常设的仲裁机构。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已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经济贸易界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平等主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澳门和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根据仲裁法的,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予以调整。

特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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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2]。

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

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 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独立性

仲裁机构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亦不受仲裁机构的,显示出xxx的性。

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原来越多。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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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交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诉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材料。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明确委托权限有无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和变更请求、代为进行和解。

协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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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仲裁法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或裁或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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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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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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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申请人须在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分别做好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 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xxx进行仲裁活动。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类型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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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据所处理的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该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后者是处理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务争议的仲裁。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设性仲裁机构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意见书的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性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据仲裁裁决的依据不同,仲裁可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裁决。友好仲裁则是指依当事人的授权,依据它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作出对当事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地点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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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个国家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规。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的解释也会有差异,仲裁结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仲裁地点时,都力争在自己国家或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总会设在,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此外,在一些省市还相继设立了一些地区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即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也允许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经仲裁机构同意,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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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仲裁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仲裁和诉讼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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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中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中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提起诉讼。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仲裁网站是中国仲裁网。国内知名度最高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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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词语释义
  2. 基本解释
  3. 发展历程
  4. 适用范围
  5. 根据仲裁法的,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6. 特点介绍
  7. 自愿性
  8. 专业性
  9. 灵活性
  10. 保密性
  11. 快捷性
  12. 经济性
  13. 独立性
  14. 国际性
  15. 申请材料
  16. 协议仲裁制度
  17. 或裁或审制度
  18. 一裁终局制度
  19. 基本程序
  20. 受理阶段
  21. 组庭阶段
  22. 开庭审理阶段
  23. 裁决阶段
  24. 类型简略
  25.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26.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27.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28. 仲裁地点与机构
  29. 仲裁条款
  30. 仲裁地点
  31. 仲裁机构
  32. 仲裁规则
  33. 仲裁裁决的效力
  34. 仲裁费用的负担
  35. 仲裁和诉讼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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