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金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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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全文 金融合作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金融稳定。  (一)金融监督管理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货币管理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

  协议全文 金融合作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金融稳定。

  (一)金融监督管理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货币管理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双方同意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增进合作,创造条件,共同加强对双方企业金融服务

   交换资讯

  双方同意为金融稳定,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所获资讯,仅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

  有关第三方请求提供资讯之处理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林 董事长 江丙坤

   政策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向地区提供人民币现钞清算服务的安排答记者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有关向地区提供人民币现钞清算服务安排的背景及业务架构

  答:根据2009年签署的《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两岸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其后,人民银行与方面协商确定利用人民币业务清算平台向方面提供人民币现钞清算服务的安排,并得到金融管理局的支持。

  在此安排下,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简称中银)为人民币现钞业务清算行,负责向方面许可的商业银行的分行(即现钞业务行)提供人民币现钞兑换等相关服务。地区经许可的金融机构则可以与这些现钞业务行的总行进行人民币现钞买卖。藉此为当地个人客户提供人民币现钞兑换服务。

  二、人民币现钞兑换业务开办以来一直是由的两家商业银行提供抛补,请问新的安排有何不同?

  答:新的安排与方面原有的安排最根本的不同点是,中银是经人民银行授权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有关授权可以确保中银为人民币现钞业务提供公平、及时、准确、专业的人民币清算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人民币现钞货源不稳定、残旧钞多、兑换成本高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安排将进一步为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提供便利,也为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和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奠定了基础。

  三、为什么要通过渠道向提供人民币现钞清算服务,而不采取两岸直通方式?

  答:通过人民币清算行为提供人民币现钞清算服务,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中国仍实行资本账户管制,出于管理上的需要,目前境外人民币清算服务主要通过人民币清算行进行;二是已有一套较为完善的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有关业务的启动、运作、拓展及风险管理都较容易安排。目前的安排也是经过与方面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四、人民银行与中银日前已签署有关人民币现钞业务的清算协议,这是否意味着有关业务可以马上开展?

  答:可以这么理解。但开办具体业务前,有关方面尚需做一些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清算行须按照清算协议的要求与现钞业务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清算行要向银行间外汇市场提交办理人民币现钞业务平盘交易的申请;现钞业务行须向清算行申请人民币铺底资金额度;现钞业务行的总行须与许可办理人民币现钞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抛补合约等。这些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即可开办具体业务。

  五、请问对地区未来开办人民币存款、汇款、贸易结算等业务有何看法?

  答:地区何时人民币存款、汇款及贸易结算等业务,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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