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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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2、任何人或企业皆可申请。 3、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 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 团体商标 商标购买 1、以下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文字 -图形 -文字...

欧盟商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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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商标之主要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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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2、任何人或企业皆可申请。
3、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 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

二、商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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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品服务类别)

团体商标

商标购买

三、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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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 文字
- 图形
- 文字与图形混合
- 立体图
- 声音(音乐) *音乐之申请以音符来表示。
2、以下不可申请商标注册:
- 拥有一般性之文字
- 欠缺显著性
- 叙述商品名称
- 防害善良风俗
- 欺骗大众
- 类:使人误认产地
- 成为普遍名称

四、欧盟商标制度之生效日期 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请。最早之申请日为1996年4月1日。

五、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文件之齐全及申请人之数据→审查报告→公告三个月→核准或核驳报告。

在会员国审查出与申请人之商标雷同或近似后(不限类别),欧盟商标局会将审查报告通知申请人,此举为告知申请人可能面临之异议。

在公告之前,审查委员会通知在审查报告中所列出之厂商,可以准备与对方调解或提出异议。
报告寄出后,将有一段调解期,双方可利用这段期间达成共识。

若先前注册之厂商没收到审查报告或未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待申请人商标注册后,需在新申请人之商标注册后五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五年之后此权利丧失。

六、自先权之申请(Seniority) 若一厂商在会员国内已有注册商标则可申请自先权,即将此商标申请于欧洲联盟25个国家。
CTM申请日即为其注册日。

当一厂商申请自先权核准之后,必须放弃先前在各别国家所做之申请。因为CTM为一整体,同时为考虑厂商之利益(尤其是商标发生争议时),先前在各别国家所申请之注册日于以保留。

因此,若先在某会员国注册商标,之后申请自先权,在此会员国则有两个注册日,当权益发生问题时,当以先前之注册日为主。

七、转换申请制度(Conversion) 若商标与某些会员国有抵触时,此时身请人可转换申请,换言之,即将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各别申请,但需补缴规费,同时申请人丧失CTM之申请。
如上所述,申请人可选择11国语言之一作为官方文件往来之语言,但若申请人与异议人所选择之语言不同,需以异议人之语言为主。

八、欧盟之会员国 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九、欧盟制度之优缺点 优点:商标申请注册之费用较低,如获核准申请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之效力遍及二十五个国家。 缺点:因有二十五个国家,商标被核驳之机率相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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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 Registration

(一)欧盟商标之主要特质:
(1) 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2) 任何人皆可申请。
(3) 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 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

(二)欧盟商标制度之生效日期:
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请。最早之申请日为1996年4月1日。

(三)商标种类
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
团体商标。

(四) 商标图样:
【a】以下均可申请商标註册:
- 文字。
- 图形。
- 文字与图形混合。
- 立体图。
- 声音(音乐)。*音乐之申请以音符来表示。
【b】以下不可申请商标註册:
- 拥有一般性之文字。
- 欠缺显著性。
- 陈述商品名称。
- 防害善良风俗。
- 欺骗大众。
- 酒类:使人误认产地。
- 成为普遍名称。

(五)商标申请註册审查程式:
申请程式:
提出申请→审查档之齐全及申请人之资料→审查报告→公告三个月→核准或核驳报告。

在会员国审查出与申请人之商标雷同或近似後(不限类别),欧盟商标局会将审查报告通知申请人,此举为告知申请人可能面临之异议。

在公告之前,审查委员会通知在审查报告中所列出之厂商,可以准备与对方调解或提出异议。

报告寄出後,将有一段调解期,双方可利用这段期间达成共识。

若先前註册之厂商没收到审查报告或未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待申请人商标註册後,需在新申请人之商标註册後五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五年之後此权利丧失。

(六)自先权之申请(Seniority):
若一厂商在会员国内已有注册商标则可申请自先权,即将此商标申请於欧洲联盟25个国家。
CTM申请日即为其註册日。

当一厂商申请自先权核准之後,必须放弃先前在各别国家所做之申请。因为CTM为一整体,同时为考虑厂商之利益(尤其是商标发生争议时),先前在各别国家所申请之註册日於以保留。

因此,若先在某会员国注册商标,之後申请自先权,在此会员国则有两个註册日,当权益发生问题时,当以先前之註册日为主。

(七)转换申请制度(Conversion):
若商标与某些会员国有抵触时,此时身请人可转换申请,换言之,即将欧盟商标申请转换为各别申请,但需补缴规费,同时申请人丧失CTM之申请。

如上所述,申请人可选择11国语言之一作为官方档往来之语言,但若申请人与异议人所选择之语言不同,需以异议人之语言为主。

(八)欧盟之会员国:
欧洲联盟之25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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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欧盟商标制度
  2. 一、欧盟商标之主要特质
  3. 二、商标种类
  4. 三、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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