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简介
浙江省照明学会,它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照明学会的单位。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e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为ZIES。
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该省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的旨是以理论和党的基本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开展学术上的探讨。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自主、办会的原则。关心和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的权益,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组织结构
浙江省照明学会第四届理事会领导名单
理 事 长: 陈哲艮 副理事长:潘建根 陈志明 崔国华 杜国红
秘 书 长: 吴幼卿 副秘书长:董建平
办公室主任: 徐清刚
浙江省照明学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名单(按姓氏笔划为序)
常务理事名单: (16名)
卢永民 朱时光 李 平 吴永强 吴幼卿 杜国红 陈志明 陈哲艮 官 勇 侯民贤
唐寅轩 凌应明 崔国华 谢松桂 谢润端 潘建根
理事名单: (33名)
王宇明 王副林 卢永民 田朝明 叶 炜 伍兆兆 朱卫国 朱时光 朱俐德 孙 键
李 平 吴永强 吴幼卿 杜国红 沈 葳 邱 陵 邵运洪 陈志明 陈哲艮 赵田冬
官 勇 俞保儿 侯民贤 姚鑫火 唐寅轩 凌应明 崔国华 谢松桂 谢润端 董建平
清 蒋加珍 屠伟勤 潘建根
分支机构
浙江省照明学会境与照明设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朱时光
浙江省照明学会LED照明技术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丁申冬
浙江省照明学会灯饰照明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 姚鑫火
学会章程
浙江省照明学会章程
xxx章 总 则
xxx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e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为ZIES。本团体以浙江省照明学会名义加入中国照明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关涉及照明领域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联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 本学会的旨是以理论和党的基本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开展学术上的探讨。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自主、办会的原则。关心和照明科技工作者及会员的权益,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照明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杭州市秋涛北108号(杭州市电力局灯管理所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技术领域内(包括:视觉和颜色、光和辐射物理及测量、室内照明、室外照明、交通运输照明和光信号、光生物和光化学、电光源、灯具、舞台电影电视照明、图象技术、霓虹技术等)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 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二) 普及科技知识,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 选派优秀专家作为国际相关组织的,积极参与国际专业学术活动;
(四)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
的制定和相关事务的决策工作;
(五)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参与浙江省和国家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的科学论证
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积极参与国家承接的国际多边或双边协作项目的论证和实施工作;
(七)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承担国家科技项目;
(八)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专家为职能机构或企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的专项调查及论证报告;
(九)接受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十)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举办照明技术领域的展览展示会,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
(十二)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十三)建立浙江照明信息网,开展省内、外的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十四)反映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科技工作者和会员的权益;
(十五)举荐人才,表彰、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六)举办为本会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实行多元制的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即: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照明科技领域内工作的个人和团体,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普通会员(即: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普通会员(即:会员):
1.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2.凡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或较大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高级会员
凡本学会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高级会员:
1.曾任或现任学会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具有高级及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对照明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三)学生会员
凡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从事与照明领域有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学业期满,在未成为本学会普通会员前,仍保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团体会员
凡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学会活动者,均可申请为本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秘书组负责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组发给会员证;
(三)在本学会出版的《照明与电器》季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的和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六)执行学会的决议和完成本学会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学会的权益,科学,遵守科学,不断更新知识;
(八) 按交纳会费;
(九)入会自愿,有退会的。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本学会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学会的最高机构是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以通信方式召开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浙江省照明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xxx、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品质;
(二)在照明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为开展各项活动,在理事会下设立若干非法人组织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一) 学会办公室
(二) 专业委员会,视学会工作需要和学科特色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人数不宜过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请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学术分支机构,其应是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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