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管理、细则和办法,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2.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各项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维修和监督管理。
3.负责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租金收缴、维修及危旧公产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镇房管所公房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房屋政策、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白蚁防治管理。
4.组织实施本市房改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审查、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检查、监督、指导房地产交易登记、房地产评估、房屋平面测绘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6.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负责本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7.承担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指导城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善人居;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建筑市场,指导本市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的行业发展,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责任,指导建设科技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9.承办市委、市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务、人事、思想教育、文明建设、作风建设、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考核、工青妇、计生、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文电、文书、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保密、、维稳、后勤等工作。
2.财务股
负责编制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责任指标;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资金、资产、票证管理;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负责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维修及资金的收支管理。
3.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股(安居工程办公室、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维修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市房改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公房维修、危旧公产房的;对各镇房管所的公房管理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负责城市房屋租赁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4.房地产和产权管理股
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负责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权产籍管理、审查、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检查、监督、指导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登记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房屋平面测绘所的测绘计算、图纸绘制工作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5.物业管理股(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管理本市城镇房屋拆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6.城乡建设股
负责指导宜居城乡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督导村庄整治及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改善;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7.建筑工程和市场管理股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政策,制订本市建筑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造价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8.技术管理股(散装水泥办公室、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市场监督、企业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责任,指导建设科技推广应用,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管理;监督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实施;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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