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考核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至卫生部备案。
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评定的依据。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形式。
执业记录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励、表彰、完成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考核程序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有关,被行政处罚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情形。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第四十二条处理
医师以贿赂或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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