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等部门转发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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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颁布  深圳市卫生局等部门转发广东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医疗卫生  深圳市卫生局   2008-10-20  法规内容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残联、红十字会、新区社会事务办: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和红十字会等...

  法规颁布

  深圳卫生局等部门转发广东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医疗卫生

  深圳市卫生局

  

2008-10-20

   法规内容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局、残联、红十字会、新区社会事务办: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和红十字会等八部门《转发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120号)转发给你们。我市指定深圳市儿童医院为我市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请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接受教育、补偿、关爱和救助等工作。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红十字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广东省卫生厅等部门转发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

  现将卫生部、教育、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诊断鉴定和补偿工作

  由于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目前仍在制定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结合省卫生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卫函639号),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鉴定和补偿工作。

  二、科学开展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医疗救治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省卫生厅指定广州市儿童医院为广东省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

  二○○八年九月四日

  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益性工作,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体现党和以人为本执政、高度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儿童健康、预防残疾发生的重要工作,是控制和消灭对群众健康危害极大传染病的有效措施。2007年国家。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命健康的亲切关怀,在我国免疫规划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碎意义。

  由于多种原因,在实施脊灰疫苗免疫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疫苗相关病例,尽管数量极少,但对于患凡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生产将造威严重影响。不仅带来经济上的沉重负担,而且涉及患儿的医疗康复及接受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问题,就可能因为类似事件使群众对免疫规划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影响免疫规划的正常进行,因此,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给予患儿及其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

  近年来,各地陆续报生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此问题,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依法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工作

  各地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生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发299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卫办医发17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做好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鉴定工作。在新的鉴定办法出台前,仍按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处理的试行办法》的,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组织下,由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人员组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进行鉴定。进一步规范病例诊断,擅自作出与服用脊灰疫苗有关的诊断,以免对患儿家长造成。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鉴定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鉴定工作实施细则,确保鉴定的公平性、性和科学性,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积极开展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1-2家医疗机构作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卫生都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卫办医发17号),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进行治疗和康复专业培训,系统积累诊疗资料,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科学有效地开展对患儿的治疗,康复工作,积极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治疗、康复和照护模式,努力将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依法落实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补偿

  按照《条例》第46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具体补偿标准,落实补偿费用。

  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争取社会力量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地方各级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疫苗相关病例及其家庭进行关怀救助,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报告疫苗相关病例发生、诊断与鉴定,治疗和康复的情况,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与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按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

  五、积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普及疫苗相关科学知识以及预防接种注意事项,应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努力解决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家庭实际困难的同时,对患者家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使他们科学、地面对和处理相关病例事件。

  卫生部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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