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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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职责  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卫湖南省卫生厅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卫生事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

  主要职责

  湖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地方性卫湖南省卫生厅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卫生事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国家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血吸虫病的防治规则;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六)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指导医学科技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监督实施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规范。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及卫生援外工作,参与国际组织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一)贯彻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拟定全省爱国卫生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工作。

  (十三)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市县人民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交办的其它事项。

   其他事项

  湖南省卫生厅其他事项

  (一)归口管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管理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七)省卫生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机构分类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规划财务处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医政处

  干部保健处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农村卫生管理处

  合作医疗管理处

  疾病控制处

  

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科技教育处

  国际合作处

  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人事处

  离退休干部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办公室)

  监察室卫生厅

  直属机关党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级机构

  厅机关二级机构:

  省卫生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

  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厅国际交流中心

  省电大卫生分校

   直属机构

  长沙安贞医院(伊丽莎白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

  

湖南省儿童医院

  

湖南省肿瘤医院

  

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信息公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根据卫生部和省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卫生厅信息公开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指南》。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

  (二)《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

  (三)《湖南省人民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编目》。

   内容分类

卫生厅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卫生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8类:

  (一)机构职能,包括卫生厅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行政许可,包括卫生厅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六)卫生统计,包括卫生资源、卫生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医疗服务收费变化,居民健康水平和疾病谱变化等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七)公告通告,包括卫生厅公告,卫生厅通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八)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医政管理、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行政监察、文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信息获取

  (一)主动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卫生厅信息公开目录、省卫生厅网站相应栏目或省卫生厅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找所需信息。

  

(二)依申请息。

  对于依申请息,请按照《湖南省卫生厅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要求,在省卫生厅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湖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或的方式将《申请表》提交省卫生厅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内容或作出相关处理。

   公开场所

  (一)湖南省卫生厅网站

  (二)湖南省卫生厅政务公开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湘雅30号,湖南省卫生厅办公楼810房

   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及时间。

  

省卫生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省卫生厅办公室,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15:00-18:00(夏秋季)。

  通信地址:长沙市湘雅30号省卫生厅办公室(一楼113房)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第二十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填写《湖南省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附表),向省卫生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表可在湖南省卫生厅网站的政务平台功能区的综合管理栏目中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申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三)申请的递交。

  1、在线递交。申请人可在湖南省卫生厅网站上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省卫生厅申请受理机构,或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邮寄。申请人可通过方式,将《申请表》寄至湖南省卫生厅信息申请受理机构(信封左下角请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的处理。

  省卫生厅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信息的查询方式;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省卫生厅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单位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管理。

  1、申请人要求依申请息以电子方式提供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免费提供;

  

2、申请人要求依申请息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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