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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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财产和非财产。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和非财产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

  概念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财产和非财产。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和非财产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作用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种类 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特点

  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

  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税管往往滞后。

  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

   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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