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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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介  金华市规划局是市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城市测绘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的执法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以及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和制订城市规划、测绘和城市规划设计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组织...

  机构简介

  金华市规划局是市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城市测绘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的执法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以及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和制订城市规划、测绘和城市规划设计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组织编制、调整、修订、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县以上人民所在地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的制定。

  (四)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方案的设计招标。

  (五)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负责全市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内容的有关手续。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的报建;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建筑设计施工图(与规划有关的),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和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以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热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道红线外设立的户外广告的规划及审批。

  (十一)负责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城市饰化等的审批)。

  (十二)负责各项建设项目的开工验线和竣工验收。

  (十三)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和人员执行城市规划的情况,负责、纠正或撤销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测绘发展规划;负责权限内测绘的审核、审批与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测绘规划档案的收集、开发利用和管理。

  (十七)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区、县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十八)负责承办金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安全、督查、重要会务、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行政后勤、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计划、起草、审核、报批;负责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汇编及解释工作;负责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召开听证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编审处。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提出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负责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县(市、区)域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拟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浙中城市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项目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论证;负责重大公建项目方案评审;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

  (四)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包括: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对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查;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经营性用地及一般性公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市建筑大型外立面装修方案评审;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临时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的审批;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五)村镇规划处。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编制与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房通用图的设计推广;指导全市村镇规划人才培训及适用技术的推广;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统计工作;负责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指导与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参与村庄整治、农房等新农村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审查、报批工作。

  (六)综合处。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组织拟订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技术。负责编制基础测绘等相关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其他测绘项目、地图、测绘与地理信息的管理;负责地理市情监测;负责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负责数字金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与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指导和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和技术的管理;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综合统计资料的报送,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派出机构

  市规划局设6个派出机构:金华市规划局婺城、金华市规划局金东、金华市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华市规划局金东经济开发区、金华市规划局金西经济开发区、金华市规划局双龙风景旅游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分别承担管辖区域内的规划、测绘管理职责。

   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39名(含婺城4名、金东4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3名、金东经济开发区3名、金西经济开发区3名、双龙风景旅游区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婺城、金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经济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双龙风景旅游区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

   其他事项

  (一)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定点(规划技术要求)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许可,负责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影响规划程度的认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日常巡查、和查处户外广告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市规划局进行影响规划程度认定,负责户外广告安全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二)有关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负责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规划局履行法律、法规的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市规划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专业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市规划局共同参与监督检查的,市规划局应予以密切配合。

  市规划局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许可相关资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时抄告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抄告市规划局。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

   工作动态

  市规划局组织培训学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为准确把握、全面理解《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巡回培训的通知》(〔2013〕函规字494号)的要求,2013年9月26日-27日,市局组织了全市规划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四百多人进行集中培训学习,并邀请了省纪委法规室王诗贤主任和省厅城乡规划处虞建华副处长《办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有关内容。同时结合规划工作实际,围绕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执法监察等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国务院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城乡规划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规划编制、规划变更、规划许可、规划实施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针对不同情节,明确了具体的行政处分办法。

  培训会上,市局纪检组长巩天生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各个环节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了较为细致、严格的处理,这就要求规划系统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切实加强学习,认真领会《办法》条文内涵。提高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筑牢思想防线,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为我市大发展、大建设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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