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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关法

1.中华人民国

  

2.中华人民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国国徽法

  

体系4.中华人民国国籍

  

5.中华人民国法

  6.中华人民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国专属经济区和架法

  

9.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国法

  11.中华人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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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国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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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法律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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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与体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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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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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渎职罪

  20.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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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1.经济体制与对外

  

经济法2.计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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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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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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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市场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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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对外贸

   社会保障

法律体系1.劳动

  2.社会保障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

  2.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

  4.知识产权诉讼

  5.海事诉讼

  6.告诉

  7.仲裁

  

1.中华人民国保

  

2.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宪习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国海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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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9.中华人民国防沙治沙法

  10.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

  11.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形成

  法律清理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常委会先后于1954年和1979年两次作过具有法律清质的决议。1987年,全国常委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年底制定的134件法律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宣布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

  

法律层次之外,国务院也先后11次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面清理5次、专项清理6次;以来的占了10次。

  30年,我国立法进程不断加快。截至去年3月,我国有效的法律有229件,行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

  但李适时也坦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比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在有关条款中就:民事活动不得国家的经济计划,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李适时表示,上述与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行为的不相符合,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明显不适应。

  部分法律之间还存在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还有一些法律操作性不强,也需要通过清理,提出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的实施。

  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分情况分类分步骤加以解决,将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李适时说。

  现行200多件全面清理 重点解决法律硬伤

  

2008年,全国常委会把开展法律清理工作列入2008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当年4月,全国常委会委员长指出,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和任务,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另一方面要着手清理现行法律。

  随后,全国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小组;同年7月,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了法律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分工,全国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涉及的法律进行梳理,对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条清理意见和。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法律清理工作小组提出了废止和修改部分法律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揽子清理意见。

  

李适时介绍,这次法律清理工作,以为依据,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法制统一,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性、科学性的要求,法律之间不能相互矛盾,相关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从实际出发,有多少问题就找多少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这次法律清理工作把清理重点放在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的法律,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李适时说,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适用立法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优于一般等法律适用规则仍难以解决适用问题的进行修改。

  

全国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最后提交的议案提出,根据法律清理情况,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废止的8件,修改的59件、141条。

  三种法律属明显过时 8件现行法律应废止

  

根据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将要被废止。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郑淑娜分析,这些要废止的法律分三种情况。

  xxx种情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样的法律有4件,都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

  

自《组织条例》于1954年通过以来,的设置、职能、组织与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06年,国务院已经颁布《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设置作了明确。

  

1954年制定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也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工作也可以适用地方组织法的有关。

  像这样因明显过时应该废止的法律,还有1955年出台的《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以及1957年出台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第二种情况是初期,为经济体制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在这个事项完成后,现在已与实际不适应,我们废止。郑淑娜说。

  1984年通过的全国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一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问题,国务院在决定通过当日就发布了产品税、等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

  

1985年,全国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和对外方面可以制定暂行或者条例。这一授权已经覆盖了1984年的授权决定。依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在发布等几个税收暂行条例时,废止了1984年发布的6个税收条例草案。

  第三种情况是旧法律已经被新法律代替,旧法律应当废止。属于这种情况的有3件。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全国宣布废止一系列有关刑罚的补充,但是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和关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这两件没有宣布废止,因为它们的行政处罚内容还是有效的。郑淑娜说,后来,相关内容已经纳入了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件补充也就应该废止了。

  废止《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也属于这种情形。郑淑娜介绍说:1993年,全国常委会通过了这一。2006年,全国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后,这个的大部分内容已被监督法取代,有的又与监督法的不尽一致、与监督工作实践不相适应。所以,这次清理一并把这个废止了。

  删除部分条款、做好相互衔接 59件法律需修改

  

除拟废止8件法律外,更多的是对一些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全国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拟修改59件法律、141个条文、95项。

  参与法律清理工作的专家分析,这次修改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xxx种修改,是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加以删除。 郑淑娜说,这种处理方式和前面的废止是不一样的。废止是一部法律整个废除;删除法律是在法律整体适用的前提下,删除法律中某些不适用的。比如: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应当加以删除。

  

现行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随着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全面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障范围而过时,也应当删除。

  

现行防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的建设、,但随着农村税费的推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已被取消,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也就删除……

  第二种修改,是解决法律之间明显不对应、不衔接的问题。郑淑娜介绍说,法律清理工作将此分作五类:

  依据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2004年修正案区分了征收、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法律清理发现,全国常委会只对土地管理法的作出了相应,还有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涉及到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其中有9件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和征用,有7件法律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

  专家表示,这个修改不只是技术上的修改,因为征收和征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所有权的变化。如果法律明确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法律就改为征收;其他情形则全部改为征收和征用两种情况。郑淑娜说。

  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刑法条文、导致与现法不衔接的问题。专家介绍说,1997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变化非常大,导致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法的条文与现法不衔接。比如:有些法律引用的刑法条文序号在新刑法中有变化、条文内容有调整,有的法律引用的投机倒把罪、罪等刑法被取消,有的法律引用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已被废止。针对这种法律上的硬伤,解决现行法律与刑法的衔接问题,需要对25件法律进行37项修改。

  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导致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衔接的问题。2005年全国常委会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废止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此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导致法律不对应的问题。为此,需要对这32件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兵役法和气象法有关引用了其他法律名称,被引用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不对应的问题,也需要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人衔条例、仲裁法引用其他法律的具体条文,被引用法律修改后,条文序号发生变化,也需解决条文序号对不上的问题。

  督促配套法规制定 增强法律操作性

  有些现行法律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比如,有的法律明确了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至今没有制定;有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应当制定配套法规,但如不制定,法律实施将会存在一定困难。清理发现,我xxx有22件法律需要尽快制定配套法规。

  有些法律有关行政处罚的特别是罚款的比较原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有37件法律对违法行为只原则了罚款,未罚款的数额和幅度。如今,国务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对罚款数额和幅度作出的有17件,国务院部门通过制定规章作出的2件,但还有18件法律有关罚款的没有配套。

  李适时有关方面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或通过今后修改法律加以解决。对需要尽快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问题,由全国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督促其尽快研究制定。

  

清理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需要对法律内容进行统筹修改完善的问题。李适时介绍说,如今已列入本届立法规划或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有25件,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实施中重点关注,统筹研究修改相关法律。

  有些是20世纪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已明显不适应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目前又尚未列入立法规划的有5件。李适时说,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可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予以修改。

  三类法律修改有难度 搁置以待进一步研究

  清理中发现,有些法律已不适应要求,但如今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认识尚不一致。据李适时介绍,xxx登记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保等5件法律都属于这种情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全国常委会批准了一批国务院的有关。如今,这些的大多数内容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替代,有的还与其他法律不一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以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5件就属于这种情形。

  如果现在提出废止,可能会在社会上引发争论;若作出修改,各方面的认识还不一致,有关部门短期内也难以提出修改意见。李适时说。

  此外,由于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法律的主管部门的称谓发生了变化。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矿山安全法等5件法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为此提出,考虑到有关管理体制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不修改不影响上述法律的实施,这类问题可暂不作修改。

  针对上述三种情形,如今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暂时搁置。李适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的深化进一步研究。

  首次采用包裹立法 不断创新立法形式

  

本次法律清理后,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需要废止和清理的法律有67件。对于需要修改的法律,这次采取了打包处理的方式。这次采取的立法形式是有创新的。郑淑娜强调。

  1987年的那次清理,最后采取的形式是由全国常委会法工委给常委会提交一个关于法律清理的报告,常委会批准了这个报告,从而将111件法律废止。这次不一样,完全是按照立法程序来走的,是一个完完全全的立法行为。郑淑娜说,这次,先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提出两个法律案,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决定是否通过。

  据郑淑娜介绍,这次清理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和条文比较多。如果逐件提出修改的法律案,最后的法律案将多达59件,势必会影响立法的效率。我们采取了一揽子打包的形式,通过一个法律决定解决59件法律的修改问题。这在立上叫包裹立法,算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创新。

  

郑淑娜表示,这应该是我国xxx次采取包裹立法的形式。2005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常委会曾对9件法律的行政许可问题作出修改,当时提出的议案是打包的议案,即一个议案提出对9件法律进行修改,但是最后通过的是关于分别修改9件法律的9个决定,也发布了9个令,并未完全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

  

实际上,包裹立法形式在国外经常使用。郑淑娜介绍说,奥地利曾在一个法律案中修改了98件法律。在法系国家,这是一个常用的方法,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大量的立法工作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而是修改法律,修改法律时就要涉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郑淑娜说,将来常委会可能会更多地采用包裹立法形式。比如在修改法律时,如果涉及与其他多件相关法律的衔接,就将以打包方式一并修改。

   中国特色 法律体系

  前 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国面临着组建和巩固新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根据建设的需要,从1949年到1954年xxx届召开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性质的《中国人民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法、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惩治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有关地方各级人民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劳动等一系列法律、,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相关法、民法商法、行、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和xxx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是安邦的总章程。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通过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先后通过了4个修正案,对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中国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的一切属于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和,确立了中国领导的合作和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充分体现了中国的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的完善和不断发展,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为依据,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得与相抵触。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中国,全国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行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了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对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的、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行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重要形式。行规可以就执行法律的和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同时对应当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规。行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将法律的相关制度具体化,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权限和程序制定了大量行规,包括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于实施和法律,保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各级人民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规的作出变通,但不得违律和行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以及其他法律、行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作出变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的以及法律、行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执行法律、行规的和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同时除只能由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对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重要地位,是对法律、行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地方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职权,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对、法律和行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促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相关法。相关法是与相配套、直接保障实施和国家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基本方面的法律。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xxx员选举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制定了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依法直接行使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治,这成为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实践。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架法、反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建立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教、、出版、登记方面的行规,保障了基本。

  中国充分保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中国,年满18周岁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权益。依据和法律,中xxx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国尊重和保障。中国全面了的基本和,制定了一系列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的权和发展权,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教、言论出版、、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得到切实。中国,有教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教或者不教,不得歧视教的和不教的。

  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之间、法人之间、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中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作出,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陆续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中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条例、集成电布图设计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权条例、植物新品种条例、知识产权海关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条例等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水平,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内容、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授予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60万多件,其中来自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有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

  为推进,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权益的保障等作出,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应当尊重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及中国投资者权益、平等互利、给予优惠、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等原则,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为更好地体现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中国多次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权益。截至2010年底,中xxx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亿美元,充分表明中国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行。行是关于行的授予、行的行使以及对行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程序、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行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的行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的规范,依法加强对行政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中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赋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制定了行政复议法,了行政机关内部纠正错误的机制,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提供救济。依据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8万多件。制定了行政许可法,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并为减少行政许可,明确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同时,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情形下,不设行政许可。

  中国重视人类赖以和持续发展的生态,制定了保,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了各级、一切单位和个人的和义务。为预防建设项目对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了影响评价法。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规、地方性法规。

  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中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和义务,对工会依法劳动者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中国重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特殊群体权益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特殊群体权益,社会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人民,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

  中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中国刑法明确:法律为犯为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为犯为的,不得;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所犯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国刑法了犯罪的概念;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财产三种附加刑,并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作出了;了危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人身、罪,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为及其刑事责任。

  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犯罪的死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刑执行方式的法律;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醉驾驶动车等驾驶行为,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生命健康等犯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的,体现了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中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一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了管辖、回避、、、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了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根据自愿和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和诉讼义务,规范了制度,了xxx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

  中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保障的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万余件,保障了的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仲裁委员会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了仲裁委员会的性,明确将自愿、仲裁、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50多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7000多亿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的权益,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多件,调解成功率在96%以上。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中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为法律。如今,中xxx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67万多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xxx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化轨道,为依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中国各级、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不同,、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中国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既反映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也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与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为统帅,由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和法律的立法权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统一整体。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的文化要求

  的法律制度基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不断发展,也随着经济全球趋势的增强而相互沟通、交流、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这个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国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和社会转型时期,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中国立法机关中国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国有机统一,始终围绕国家的工作重心,积极行使立法职权,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子。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

  中国已经确定了头二十年发展的奋斗目标,进入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科学立法、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

   结束语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中国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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