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同济”二字最早源于籍医生埃里希·宝隆创办于1900年在上海创办的“同济医院”,1907年又在“同济医院”的基础上创办了“上海德文医学堂”,并先后3次更名,分别是1908年更名为“同济德文医学堂”。时期分别于1912年更名为“同济医工学堂”、1927年更名为“国立同济大学”。
新中国成立后,国立同济大学被拆分,由综合性大学拆分为以土木、建筑类专长的工科学校,成为新的同济大学。而最重要的同济大学医学院及附属同济医院整体迁往湖北省武汉市,并发展成为“同济医科大学”,为卫生部部属八大医学院之一。
“
同济医科大学
商标局
(下称商标局)申请了两件“
同济
”商标的注册,分别申请在第41类学校和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使用,
并分别于1999年1月和1999年3月获准注册。此后,“同济医科大学”将两件“同济”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予同济医院。
开始
2000年高校合并潮中,“同济医科大学”与华中理工大学合并为华中科技大学后,成立同济医学院成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武汉同济医院成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而同济大学与上海铁道医学院合并,并将其改名为同济大学医学院,原上海铁道医学院附属甘泉医院改名为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2003年5月,同济大学向商标局提出一批“同济”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便包括第41类学校和第44类医院等服务。但因为同济医院已在先注册了“同济”商标,同济大学这两件商标的申请最终未获核准。
观点与判决
2004年3月11,同济大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商评委撤销同济医院上述两件“同济”商标的注册。同济大学称,同济医院使用“同济”的时间短暂,“同济”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主要源于同济大学,系归于该校所有的驰名商标。1952年后,同济医院与同济大学已没有任何联系,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历史渊源,经常将其混淆。
对此,同济医院回应称,该院在历史上最早使用“同济”商标,是该商标的真正拥有人,不存在“恶意抢注”。
而据商评委认定,系争商标原注册人“同济医科大学”使用“同济”名称具有历史承袭关系,并曾在医学教育领域中获得了一系列重大科学成就,在此情况下,商标购买在学校、医院等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不能认定其便有出于借用同济大学较高声誉的恶意。
商评委于2009年8月10日裁定维持武汉同济医院上述两件“同济”商标注册。
判决
同济大学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第1241983号和第1255816号“同济”商标作出的争议裁定,将商评委及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以下简称同济医院)告上法庭。2010年5月25日,市xxx中级开庭审理了此案。
市xxx中级判决:同济大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如下;《商标法》第四十一条xxx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或者是以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款系为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针对的是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同济大学所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权益,注册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系属于对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损害,并未涉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或是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xxx款的。一审判决及第21211号裁定相关认定正确,同济大学此方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根据涉案的,虽能证明同济大学的校名“同济”具有很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同济医科大学与同济大学在历史上具有一定关联关系,即使同济医科大学自迁汉后改名为武汉医学院并与同济大学相脱离,但其在1985年经过卫生部批准已再行启用“同济”作为其校名。此种情况下,作为高等院校,同济医科大学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将其学校名称中的字号部分注册成为争议商标,符合客观常理,具有合理理由。虽然同济大学主张,在相关报道中有同济医院有关负责人针对争议商标确有“主要是牵扯到与上海同济大学的关系,需要较长的时间协调”这一表述,此内容仅系对事实的陈述,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恶意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同济大学的相关主张,故同济大学关于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和判决
2012年,市高级对此前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详见京市高级〔2012〕高行终字第703号行政)
长达8年的“同济”之争虽然已暂告一段落,但是“同济”的麻烦并未随之消散。同济大学至今虽尚未具备“同济”商标在学校、医院等服务上的商标权,但该校及其附属同济医院均在继续使用“同济”标识,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性尚无。此外,据介绍,
诉讼及结果
在全国各大城市,包括杭州、苏州、西安等地,均有“同济男科医院”或“同济专科医院”等打着“同济”的品牌行医,其中有两个城市甚至出现多家冠以“同济”名称的医院。
在网络上,同样着假同济医院的影子。记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同济男科”关键词,相关网页多达40余万个,相关医院有几百家,都声称自己是“全国xxx的男性专科医院”、“拥有xxx大的专家团队”。除了男科,还有不科、肝病科、皮肤病科医院也挂着同济的名字。
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同济男科”关键词,相关网页多达40余万个,相关医院有几百家。至今全国有多家医院的名称中均含有“同济”字样,但据“同济”商标权人同济医院之前发布的声明称,该院未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联合办医,也未授权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使用其“同济”品牌。
“这些专科医院都是假的!他们既坑了患者,也损害了同济医院的名声!”武汉同济医院小儿外科副教授、海德堡大学医学博士张文说。他指出:“中国人看病都爱去名医院、大医院,有些专科医院就抓住了患者这种心理,利用同济的旗号提升自己的地位。”
事实上,武汉同济医院这些年一直在“打假”。李辉几年前就开始负责这项工作,他无奈地告诉记者,“同济医院”这个商标他们早就注册了,但因为不是全国驰名商标,国内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加上有地方的因素,导致各地都出现了许多“假同济”。“我们给各地同济的医院都发过函,但他们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李辉说。据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只有在同一个医疗核准机关(卫生局)内,才能两个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出现。因此,“假同济”虽然了商标权,但仍然能获得当地卫生部门的审批。
同济医院之所以出现难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一、同济医院没有在全国登记注册。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注册有明确的,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受到,而同济医院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尤其是没有在案发地备案,被侵权后想要和追责假同济,缺乏一定的依据。
二、地方主义在作怪。有的地方的假同济医院的存在,是地方主义在,导致假同济医院打不了、不敢打、打不死。
三、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同济医院打假难,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的相关法律不够明确有关。法律应该明确,已经有注册的名称,无论是在国内什么地方注册登记,其它地方都不能使用这种名称,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这很重要,这是侵权的关键。
四、造假成本低。由于假同济医院可以借助“同济”的品牌牟利而不用担心被查处,几乎没有违法成本,导致假同济医院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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