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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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评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2.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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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商标争议进行裁决的行政程序。《商标评审规则》制定于1995年,并于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进行了两次修改。

2.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条;《商标评审规则》。

3。商标评审的类型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4。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xxx委托书一份。xxx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xxx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xxx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5。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 ,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2、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 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6。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载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 人,限期答辩到案,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7。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方。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
  3、《商标转让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4、转让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8。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9。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10。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被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被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11。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
  申请时限: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理由;
  2、有关证据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期答辩;
  2、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埏过时限答辩,不影响商标裁定。

12。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申请时限及延期请求同驳回申请)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1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的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变为当事人和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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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          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地。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          理组织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争议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          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xxx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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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xxx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xxx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但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且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具体理由。
  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公开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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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简介
  2. 申请与受理
  3. 审理
  4.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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