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英文译名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CIIA。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前身为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于1984年。2002年经民政部批准,学会更名为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它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组织。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秉承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旨,为中国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建设、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创新、交流、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及后续教育、指导内审机构的业务建设、开展国际间的互动学习、提高内审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组织架构
组织机构架构图
现任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李金华
男,中员,高级审计师。原审计署党组、审计长,现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副。
1966-1968年,留校待分配;
1968-1971年,西北财院财金系教师;
1971-1975年,航空部五七二厂财务科会计、会计组组长、十五车间党支部副;
1975-1980年,航空部五七二厂部副主任;
1980-1983年,航空部五七二厂党委副;
1983-1985年,航空部五七二厂厂长;
(1983-1985年中央党校培训部培训班学习)
1985-1997年,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其间:1993.03-1993.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班学习)
1997-1998年,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副;
1998-2007年,审计署审计长、党组;(其间:2001.03-2001.05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班学习;2006.05-2006.07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班学习)
2007-2008年,审计署审计长、党组;
2008年至今,十一届全国政协副、党组。
十四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五届、十六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
会长
余效明
女,汉族,1954年4月出生,江苏常州人。1973年11月,1970年11月参加工作,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哲学硕士学位,高级审计师。现任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会长。
1970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财税银行企业财务组专管员、副组长;
1975年10月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工业经济专业学习;
1978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财税局一预管科干部、副科长;
1983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财税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1983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其间:1986.02-1986.07江苏省委党校86级xxx期培训班学习);
1987年6月江苏省常州市审计局局长、党组;
1991年5月江苏省审计局副局长、党组、党组副;
1995年9月江苏省审计厅副厅长、党组副;
1996年8月江苏省审计厅厅长、党组(其间:1995.09-1997.07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技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1997.03--1997.07在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班学习;1997.09--1999.05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哲学硕士学位);
2002年6月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特派员、党组;
2004年3月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特派员、党组、纪检组组长;
2004年7月审计署副审计长、党组。
副会长
鲍国明
女,1951年2月出生,1971年参加工作,中员。经济学硕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1985 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
1985 年至1999年,任南开大学会计系教授、副主任;
1999年至2010年,任国家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副主任、主任,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
2010年至今,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鲍国明同志长期从事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与教育培训工作,并有多部内部审计的专著。兼任南开大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理工大学等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兼职教授,中国审计学会常务理事、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委员。
佟吉禄
男,中员,1958年4月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组。
佟吉禄同志多年从事财经工作,历任邮电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局长,邮政局副局长,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总会计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组,兼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副总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公司)董事。
刘志远
男,中员,1963年8月出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刘志远同志多年从事会计审计教学工作,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历任南开大学会计学系教授、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郝志远
男,中员,1952年11月出生,研究生,副研究员,山西省审计厅厅长、党组。
郝志远同志长期从事财经工作,历任山西省委文教部、文化教育委员会干事,山西省人民干事、副主任、处长,山西省监察厅副厅长,山西省纪委常委兼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山西省审计厅副厅长、厅长、党组。
高林
女,中员,1948年10月出生,研究生,高级审计师。
高林同志长期从事财经工作,历任武汉自行车厂党支部副、车间主任、电镀厂副厂长、总厂质量管理科长,湖北省审计局干部、副科长、副主任,湖北省审计厅处长、副厅长、厅长、党组,湖北省财经委副主任、预工委主任,湖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会长。
沈莹
女,中员,1965年5月出生。博士,副研究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
沈莹同志长期从事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企业内控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研所国外比较室主任,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副局长、局长,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
贾文勤
女,致公党,1966年8月出生,硕士,注册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兼会计部主任。
贾文勤同志长期从事财经工作,历任审计署外资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市门头沟区副区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兼会计部主任。
赵宏
女,中员,1953年6月出生,研究生,编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法律部部长。
赵宏同志长期从事文学和私营经济研究工作,历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处长、副编审,中国出版发行科学研究所副编审,、挪威、丹麦人类学、民俗学访问学者,法律出版社编辑室主任、编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室副主任兼《工商史苑》主编,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秘书长,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络部、法律部部长。
秘书长
鲍国明
副秘书长
鹿云飞
男,市人,大学本科学历,学士。现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
1989年,中国人民大律专业毕业;
1989年8月至1993年2月,市会工作;
1993年3月至1995年2月,中《与法制》社工作;
1995年2月至2007年1月,任审计署法规司法规处处长;
(2004年2月至2006年1月,在青海省县挂职,任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7年1月至2011年4月,任审计署国外xxx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1年4月至今,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秘书长。
协会章程 题目信息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xxx章总则
xxx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 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C I I A。
第二条 本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的社会团体,是为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组织。
第 本会的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内部审计机构的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审计署、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
(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
(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中国内部审计》会刊。
(五)会员权益。
(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在中国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办理国家法律、行规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三)特邀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xxx、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
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须知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内部审计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者,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三)特邀个人会员。
与内部审计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经理事推荐,理事会讨论通过为本会特邀个人会员。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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