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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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设在,现设1名,副4名,纪委1名(副部级),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

机构简介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设在,现设1名,副4名,纪委1名(副部级),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授权的监管部门,履行的是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历史沿革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 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1997年 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 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8年 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机构职责 主要职能

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统一监管证券业

主要职责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券的交易活动。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3]

行政处罚委员会

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3]

直属事业单位

研究中心

研究草拟资本市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对资本市场发展、运行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为草拟资本市场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或具体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研究、草拟证券期货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管理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协调管理证券期货业标准化工作,联络国家相关标准化管理机构及国际标准化组织;负责证券期货业科技管理;规划建设证券期货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管理证监会互联网站及资讯系统,负责证券期货行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与推进;负责证监会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以及公共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机房,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负责会机关电子类办公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为证券期货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管理证监会图书馆;指导派出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承办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中心

根据证监会后勤业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制订其发展的规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为证监会机关办公提供服务保障,为机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服务;负责证监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承办指定范围的外事接待服务、国际会议、国内会议以及各省市来京联系工作人员的接待工作;承担办公厅、国际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划转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印送、外事服务及文秘人员的招聘与管理等职能;证监会的其它职能;并按在保障机关办公服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社会化服务。

稽查总队

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

稽查总队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技术支持处和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队行政事务和党务管理工作;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负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重大、紧急、类及跨区域案件调查,十五个调查处分别由五个调查大队负责协调;内审一、二处交叉分工,负责总队各调查处提交的调查终结案件的内审复核工作;技术支持处负责案件调查电子取证、信息协查、稽查办案技术支持系统开发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总队廉政建设与纪检监察工作。

内部职能部门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3个职能部门:

办公厅

草拟机关内部办公的规章制度;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组织会内有关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机关的新闻宣传工作,编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信息刊物及其他资料;管理机关的财务、资产、档案;组织办理全国、全国政协会议的议案、提案。

办公厅内设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的国际国内顾问提供服务,承担咨询顾问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发行监管部

草拟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证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审核企券的上市申报材料;按监管境外上市中资企业的有关活动。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拟订创业板证券发行的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监管创业板证券发行活动;监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的相关的保荐业务;协同拟订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规则,负责创业板发审委组建及运行。

非上市公司监管部

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市场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不上市流通的国债及企券除外,下同)的交易、清算、登记、托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交易、清算、登记、托管机构的设立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上市品种;分析境内外证券交易行情;监管境内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活动。

机构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审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风险处置办公室

组织研究、草拟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重组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监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重组工作;就重大事项与有关部委和地方进行沟通、协调,组织沪、深专员办、各派出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交办的其它工作。(五)上市公司监管部

草拟监管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并监督检查境内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合并分立、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主要股东发生变更等事项;监管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督境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的义务。

基金监管部

草拟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按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按监管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监管一部

负责期货市场总体规划、产品创新、市场监管、市场信息统计分析、法规制度建设、市场对外以及期货行业技术安全与进步等工作,包括拟订期货市场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及章程、业务规则,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上市期货产品及合约;分析境内外期货交易行情;监管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及其相关活动;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监管境内期货市场信息活动;审核商业银行从事金存管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监管期货金安全存管机构。

期货监管一部下设综合处、市场监管处、市场法规处、产品与创新处、信息统计处和技术处6个处。

期货监管二部

负责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包括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中间介绍商、商业银行期货中介业务等),包括拟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监管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与业务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中间介绍业务机构的业务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审核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监管境外机构从事的境内期货业务活动;指导监督期货业协会的有关活动。

期货监管二部下设综合处、审核处、境外期货处、公司检查一处和公司检查二处5个处。

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

草拟稽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规则、实施细则;组织调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决定;处理有关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

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

草拟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组织办理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审核律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组织安排听证、审理会议,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会计部(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按国家统一的会计、财务制度,拟定证券期货业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财务实施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定后执行;审核会内各部门草拟的有关证券期货会计财务的规章;对监管中遇到的会计、财务、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审核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其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按监管证券期货机构执行国家的会计、财务并实施财务和离任审计;统一协调证券期货市场的收费、税收政策;草拟有关监管经费的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并经国务院收费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审核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收支活动。

国际合作部

草拟证券期货系统对外交流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境外援助项目;联系有关国际组织,负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按安排机关人员出访和接待境外人员来访;协助会内有关部门履行其境外证券期货监管职责;协助会内人事教育部门对机关、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出国(境)的培训教育;按归口管理证券期货系统的涉外事务。

人事教育部

草拟机关、派出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按对派出机构、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组织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境内外培训教育;指导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有关机构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

1、起草有关加强对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会内各部门向派出机构拟发的含有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指导性文件提出意见。

3、评估派出机构的工作,检查派出机构贯彻会党委和办公会议部署工作的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

4、负责与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编发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并协助办公厅组织召开有关派出机构的重要会议。

5、负责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参与研究派出机构职权划分、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6、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的意见和。

监察局

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查处本系统及其党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行为;受理对本系统的组织或个人的、及本系统的组织或个人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

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证监局,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

派出机构名录

证监局、天津证监局、证监局、山西证监局、证监局、辽宁证监局、证监局、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江苏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安徽证监局、福建证监局、江西证监局、山东证监局、河南证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南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广西证监局、海南证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川证监局、贵州证监局、云南证监局、证监局、陕西证监局、甘肃证监局、青海证监局、证监局、新疆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青岛证监局、上海专员办、深圳专员办。

领导干部

刘士余:主 席

庄心一:副 主 席

刘新华:副 主 席

黎晓宏:纪委

姜洋:副 主 席

吴利军:助理

历任

刘鸿儒(1992年10月至1995年3月)

周道炯(1995年3月至1997年5月)

周正庆(1997年5月至2000年2月)

周小川(2000年2月至2002年12月)

(2002年12月至2011年10月)

郭树清(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

肖 刚 (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

刘士余 (2016年2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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