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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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简介 临洮县专项编制84名,实有人员79名,其中56名,大专以上学历60名。   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由基层管辖和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审理的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审查和受理告诉、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  4、对本院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本院和其他工作人员...

临洮县

  机构简介

临洮县专项编制84名,实有人员79名,其中56名,大专以上学历60名。

   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由基层管辖和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审理的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审查和受理告诉、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再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

  4、对本院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本院和其他工作人员。

  5、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

  6、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7、依法行使司法决定权。

  8、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和上级法院交办的工作。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等工作;负责院党组、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司法行政装备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财务管理、诉讼费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接待事务;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办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事宜。

  2、政工科

  负责全院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院的记功励及呈报工作;负责等级评定的呈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任职资格考试和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工作,负责补充工作人员的审批呈报工作;办理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按法律办理法务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任免工作;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审批呈报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办理本院其他组织人事工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

  3、立案庭

  负责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一审、再审、执行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依法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审批事宜;负责案件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和审判辅助工作及审判程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简易案件。

  4、刑事审判庭

  审判各类公诉和自诉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刑事审判工作;办理刑事审判工作中其他有关事宜。

  5、民事审判xxx庭

  

审判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上述民事审判工作。

  6、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上述民事审判工作。

  7、行政审判庭

  

负责行政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并决定是否立案;审判行政案件。

  8、审判监督庭

  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对本院立案庭受理的当事人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和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负责全院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和案件的督查工作;负责错案确认工作。

  9、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执行本院审理结案的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中关于财产的决定和法律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赋予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

  

10、司法大队

  

警卫法庭,人犯和刑事案件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本院机关工作秩序,负责机关安全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务工作;办理上级法院司法部门和本院院长交办的工作。

  11、研究室

  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负责审判的调研、综合治理、司法统计和图书资料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对外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主办和编发宣传刊物;负责本院史志工作。

  12、督察室

  负责接待工作,处理案件。

  13、按有关设置党支部、纪检监察室。

  14、设人民法庭7个,分别是衙下、玉井、新添、辛店、中铺、窑店、站滩人民法庭。其职责是:

  

依照法律的和县法院划定的案件管辖区域,审判各自辖区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本庭审理结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关于财产部分的决定;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办理上级法院和县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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