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将原成都市人民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金融办。
(二)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3.加强推进成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职责。
4.加强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和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成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指导协调金融总部商务区、金融产业集聚区、金融服务中心集聚区建设;参与策划、指导、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牵头协调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
(三)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与服务;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
(四)负责小额xxx公司和融资性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业与发展,推动地方金融机构设立、改制和重组等工作。
(五)负责联系中央驻蓉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市属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协助和支持中央驻蓉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化解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牵头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
(七)承办市委、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办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推动金融总部商务区建设与发展;牵头协调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协调推进成都经济区金融同城化;依法开展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金融稳定。
(三)银行与保险处。负责协调银行业、保险业发展,联系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保监部门和行业协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秩序;指导、协调地方法人银行和法人保险机构发展,指导其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引导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业务创新,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的支持力度;参与策划、指导、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与产品创新。
(四)资本市场处。负责协调证券期货业发展,联系证券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秩序;指导、协调地方法人证券期货机构发展;承担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监测我市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指导、协调上市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承担股权投资基金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推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
(五)地方金融发展处。负责小额xxx公司、融资性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负责推进金融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负责推进会计、律师、评估、投资咨询、人才培训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负责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和市委有关设置。
人员编制
(一)市金融办机关配备行政编制2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二)单列管理军队行政编制2名。
(三)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成委发〔2010〕17号文的相关聘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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