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概况
山东报关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国青岛海关。山东报关协会接受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青岛海关的业务指导。山东报关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综合部、行业部、培训部。
山东报关协会成立以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协会旨,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海关中心工作服务的工作方向,积极开展工作。在鼓励企业守法经营、引导行业自律、开展企业调研、会员权益、开展报关培训、组织评优创优、创办会刊网站、加强信息交流,以及配合海关中心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已连续5年被民政厅评为省管优秀社会组织。
一、协会的性质
山东报关协会是由经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青岛海关,协会接受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青岛海关的业务指导。
二、协会的旨
协会的旨是配合部门加强对山东地区报关行业的管理;、改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会员的权益;促进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协会常设机构:综合部、培训部、行业部。
协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四、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协会,实行自愿的原则。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常设机构 综合部
综合部是山东报关协会的综合协调部门。协助协会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本协会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代表协会负责联系协调和处理对有关单位、部门的有关事务;负责协会文书处理、文件撰写、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协会相关事项的承办、执行和落实情况。
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培训部
培训部是山东报关协会开展报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培训工作的实施;受海关或中国报关协会及相关单位委托,负责山东报关地区报关员岗位记分培训考核、海关政策法规、通关作业流程、报关作业等业务培训;负责培训教材的编写、师资队伍的组织等工作。协助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
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行业部
行业部是山东报关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企业调研、业务咨询、交流合作、报关委托书供给等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指导会员单位诚信自律、守法经营;会员单位的和利益;报关市场秩序,推动山东报关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协助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
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1. 必须自觉党的基本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报关员守则
2. 必须严格遵守报关行业行为规范;不准违反海关及执法部门各项规章。
3. 必须严格依事,如实申报,手续完备,资格有效,单证相符和单货相符;不准参与走私违法活动。
4. 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和工作纪律,恪尽职守;不准发生无证报关、借权报关、越权报关非法行为。
5. 必须自觉报关单位、行业和委托人的利益;不准在报关活动中损害、侵占企业利益和行业权益。
6. 必须按时限办理申报及通关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不准工作拖沓,无故拖延。
7. 必须严格遵守廉政;不准向海关及执法人员送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各种有价证券。
8. 必须廉洁自律;不准为海关及执法人员安排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及为个人好处。
9. 必须严格遵守行业和企业财务制度;不准给海关及执法人员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等费用。
10. 必须认真履行报关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准阳奉阴违及搞不正之风。
11. 本守则由山东报关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山东报关协会章程
xxx章 总 则
xxx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英译名称为:
Shandong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SDCBA)。
第协会是由经海关批准的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协会的旨是配合部门加强对山东地区报关行业的管理,、改关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会员的权益,促进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协会遵守国家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
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风尚。
第六条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厅,业务主管
单位为青岛海关,本协会接受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青岛海的关业务指导。
第七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在青岛市市北区新疆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负责对山东地区报关行业的协调指导、行业自律、培训考试、等级评定、信息交流、业务
咨询、出版刊物、创办实体。
(一)贯彻《中华人民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 调查研究报关行业的现状及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
(三) 制定推行山东报关行业相关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提倡行业操守。
(四) 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会员和行业的权益。
(五)根据中国报关协会统一安排,组织报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等级评定,颁发证书;组织实施对报关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报关从人员素质及报关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收集、编写、报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业务研讨,根据国家出版会刊,创办网站。
(七)代表山东报关行业出席有关会议, 与全国地方同行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 促进行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担部门、中国报关协会、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 凡本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经本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经海关批准并依法注册的报关单位;
(二)相关社会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
(三)报关从业人员和其他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五)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进行报关活动;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缴纳会费;
(五)支持、配合协会工作;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经教育无效的;
(二)严重违反海关、国家法律的;
(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
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4年改选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除(二)、(三)、(四)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党和国家的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纪要和工作计划;
(二)协助会长协调外部联系及处理相关事宜;
(三)提出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及工作制度方案;
(四)提出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常设机构设立综合部、行业部、培训部,必要时,设立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常设机构和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执行工作计划,办理日常工作,落实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工作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
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协会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8年10月1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自律
山东报关行业自律准则
xxx章总则
xxx条为山东报关市场秩序,增强山东报关行业自律能力,提高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海关规章和《山东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依法在青岛关区海关注册登记准予经营报关业
务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准则。
第本准则下列用词的含义是: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从业人员。指报关企业的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取得报关资格并在海关登记注册的报关员,以及报关企业雇用的辅助报关人员。
报关企业。是指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同行。是指已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和所有执业报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山东报关协会负责本规则的制定、修改、公布、
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开展报关业务时,应
恪守守法、诚信、严谨的原则。
第六条报关单位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观念、管理
方法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七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
律、行规和海关规章;不得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参与和从事逃避国家贸易管制和偷逃税等走私、违规活动,不得贿赂执法人员。
第八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海关、
报关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各类在职培训,并在职自学,以达到熟悉国家一般法律法规、税务、外贸、商品知识,精通海关法律、法规、海关业务制度和办理海关手续的技能,保持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第九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有关行
政执法机关执行公务,据实举报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报关行业形象。
第三章报关业务规范
第十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开展报关业务,应当事先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在主管海关依法注册登记,定期年审,不得无证报关。
第十一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国家管理部门核准的方式和范围从事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转让报关权,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报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有效、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规范对报关业务、报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报关单位还应当健全账册,依法保存报关业务记录和报关单证。
第十 报关单位承接报关业务,应当在接到《报关委托书》后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报关协议》,明确双方的和义务。
第十四条报关单位承接报关业务,应当指定本企业自有报关员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切实对委托人提供的单证等报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国海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填制报关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承接单证不真实、资料不齐全的报关业务。严禁虚报、伪报、瞒报等违法、违规活动。
合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二)有出口货物的合同、、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第四章对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以服务、诚信为本,热心为委托人排忧解难、如实回答委托人对委托有关事项的询问,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报关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在接到委托人递交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后,应当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委托报关协议》,并按照《委托报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委托人的承诺。
第十八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或者国家执行机关有要求外,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保函或报关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在《委托报关协议》上标关收费数额。
第二十一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宣传委托方;不得虚构事实增加委托人的开支;不得向委托人或通过委托人报关服务费以外的非法利益。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保持同行间良好的工作关系,执业、公平竞争。不得、虚假事实,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宣传、免收服务费用和不正当的低廉价格,以及在账外暗中给付他人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报关业务。
第二十报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障的有关,与报关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损害报关从业人员的权益,不得雇用正在其他报关单位从业的报关员。
第二十四条报关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受雇企业的利益,不得随意违约离职,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报关单位从业。
第六章励与
第二十五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模范遵守本准则,或者对提高报关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山东报关协会可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励。
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反本准则行为的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报关协会调查属实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进行重新培训,根据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进行通报或会籍,并将有关材料通报相关执法机关: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一)严重违反海关有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从业人员
管理的;
(二)违反山东报关协会章程和本准则,并造成恶劣影
响的;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报关市场秩序的;
(五)严重违反报关委托协议,侵害委托人利益,对报关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报关单位可按此《准则》的原则,结合企业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山东报关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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