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收益所得税

编辑
本词条由“匿名用户” 建档。
  基本简介  现行的这些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股息红利的税收待遇问题。一般说来,股息红利主要包括派现、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四种形式。从的实践来看,对于后三种形式在取得环节一般不征税,我国目前也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派现。首先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活动,相对于无风险投资而言(如银行储蓄),它必然要求以较高的收益率作为风险补偿。其次,从我国目前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来看,银行储蓄占绝大多数,尽...

  基本简介

  现行的这些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股息红利的税收待遇问题。一般说来,股息红利主要包括派现、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四种形式。从的实践来看,对于后三种形式在取得环节一般不征税,我国目前也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派现。首先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活动,相对于无风险投资而言(如银行储蓄),它必然要求以较高的收益率作为风险补偿。其次,从我国目前居民的金融资结构来看,银行储蓄占绝大多数,尽管央行连续八次降息,银行储蓄仍是呈高速增长趋势,居民进入资本市场的意愿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增强,没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再次,股利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对个人投资者来说,若对现金股利再征税,未免有重复征税加重投资者负担之嫌。最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行为极不规范(与成熟市场比),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大多数公司不分红派息,就连业绩比较好的如五粮液也是如此,即使分红的也是少之又少,投资者的收益权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受上述四个方面的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并没达到与风险相匹配的水平,如若再对现金股利征收所得税,无异于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暂不易对股利征税,并根据国家财力许可,对企业发放股利的利润部分,另行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抵免投资者资本利得方面的应缴税款。

  二、关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问题。目前,反对开征资本利得税的观点比较突出,其主要理由是:我国证券市场处于起步成长阶段,并肩负为大中型国企转轨改制融资的特殊任务。加之上市公司业绩差,投资欠活跃,投资者亏损机会较大,开征资本利得税会加重投资者的负担,所以不宜开征。

  但笔者认为这个理由不充分。首先,对于基金、企业等机构的投资者,他们所缴纳的投资所得企业所得税,具有资本利得税的性质。其次,就投资者的成本来分析,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证券交易的税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因此,目前真正加重投资者负担的是印花税手续费,即使去年印花税调到2‰以后,由于双向按交易金额征收,与投资者的收益相比,交易成本仍不低,而且缺乏公平性和调控针对性。因此我们要在调整印花税的同时,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在保持投资者总体负担稳定的同时,改变税负的分配格局,降低中小投资者的负担水平。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一级市场股票债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收以及二级市场的调控任务交给资本利得税。第三,资本利得税能有效庄家的恶意炒作行为,防止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中小投资者利益,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预期水平。但我国目前采用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没有对不同风险 的所得类型进行区分,不利于激发机构投资者承担风险的热情。笔者认为,应该开征针对证券投资利得的资本利得税,以替代印花税在二级市场上的作用。

  三、对投机行为与投资行为的区别对待问题。过度投机是产生股市泡沫的根源,是一种危害证券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稳定和长远发展的劣质行为,应该受到;而的投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行政干预手段的运用将越来越受到,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来引导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必然选择。世界对投资和投机行为都作了明确区分,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如法国,对资本利得区分短期(2年以内)和长期(2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对长期性(持有期两年以上)证券利得的60%给予免税,短期证券利得则全额课税。但我国目前在税收上没能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合理的区分,应是我们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征税改进的重点之一。

  四、关于应税所得的确认原则问题。应税所得的实现确认,关系到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因此所得确认原则的选定事关重大。从理论上看,应税所得的确认原则有三种: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套现离场制。权责发生制以获取取得收入确认所得的实现,而不管其是否收到现金流;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现金流为条件,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套现离场制是指为防止资本利得税的锁定效应,只有当投资者变现手中的证券,并离开证券市场时才对其征税。不同的确认原则对投资者的现金流造成不同的影响,权责发生制对投资者最为不利,收付实现制次之,套现离场制最为有利。但对国家财政来说则恰好相反。因此,我们需在两者的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权衡。

五、关于税负的期间平衡问题。由于证券市场存在内在风险,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在各年度波动很大,这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在投资收益丰厚时缴纳大量税款,而投资出现大幅亏损时却无从抵补的情况,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障。为此,制定适当的亏损结转冲销显得十分必要。在美国,税法公司发生的净资本亏损可以冲减以前或以后年度的资本利得,可向前冲销三年它已纳税的任何净资本所得,未冲销完的可向后接转五年冲销资本利得,但不得冲销非资本利得收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中也了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亏损可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后结转。我们认为这种结转冲销的范围太窄,仅限于股权投资项目内部之间,应该扩展到任何净资本利得和投资收益,同时结转时间的最长期限,如十年。对个人而言,当年发生的投资净损失也允许在一定年限内从其以后年度的税前各种投资所得中扣除。

内容由匿名用户提供,本内容不代表vibaike.com立场,内容投诉举报请联系vibaike.com客服。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vibaike.com/17881/

(7)
尊敬的全球百科用户,全球百科新系统上线了!新增排名保障卡、词条年卡,更有增值功能——百度排名保障包年服务,详情访问“glopedia.cn/261472/”关注公众号可联系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