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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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于2003年10月16日在福州成立,位于福建省卫生厅内,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是中国医院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全省医院管理的行业性组织,是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团体,也是全省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学术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的旨是遵守国家、法律、...

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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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于2003年10月16日在福州成立,位于福建省卫生厅内,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是中国医院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全省医院管理的行业性组织,是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团体,也是全省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学术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的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及省发展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医院管理专业工作者以及社会热心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和发展,促进医院现代化建设、科学管理和专业人才的成长;依法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医院权益,为医院管理工作者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把协会建设成为有行业特色的社会团体。

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章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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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章总 则

xxx条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医院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医院协会的单位会员,是全省医院管理的行业性组织。其英文名称是:Fujian Hospital Association 缩写为:FHA。

第二条本会是各级各类医院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团体,也是全省医院管理工作者的学术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本会的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及省发展卫生事业的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医院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热心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积极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和发展,促进医院现代化建设、科学管理和专业人才的成长;依法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医院、患者权益,为医院管理工作者服务;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工作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把协会建设成为有行业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福州市鼓屏6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对医院的服务工作;

二、在医院工作人员中进行有理想、有、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恪守职业,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卫生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全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院标准的论证、评审及监督管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等工作;

六、积极开展医院管理的学术研究和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调研,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七、编辑出版医院管理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影像制品,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

八、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专业人员的素质;

九、推荐、评选、表彰优秀医院管理、学术蓍作及论文、优秀医院管理干部;

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反映医院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医院的权益;

十一、促进医院与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社会有关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根据国家政策,加强与国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台港澳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兴办经济、技术实体,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十四、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协会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

三、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医院管理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及医疗器械医药企业

四、 各地的医院管理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所在单位或当地医药卫生群众团体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在本会举办的期刊上发表论文和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符合本章程的其他;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本会的权益及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交纳会费。医院2000元/年;二级医院1000元/年;其他医疗机构500/年;医药企业5000元/年。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收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管;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xxx、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卫生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代表人。

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报民政部门审批,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经协商推选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并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依照国家和行政主管机关及本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资助;

四、协会兴办或管理与旨、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实体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活动或服务及按协议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 11 月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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