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于公务员架构外的组织,负责监管的证券期货市场的运作。该组织成立目的是为了通过有效的监管和,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朝向公平、高效率及有秩序的方向发展。
在1970年代中以前,的证券及商品市场大致上是不受监管的。1973年~1974年的股灾爆发后,首先作出干预,继而制定了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核心法例。
当时执行有关法例的,是两个非全职的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及商品交易事宜)及其行政(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由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掌管的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则属部门。
上述的监管架构维持了超过10年,期间大致上并无任何改变。然而,在这段期间,不论是国际或的证券及期货市场,都出现了急剧的变化。当时的监管架构无可避免地与时代脱节。1987年10月的股灾,不但导致股市及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停市4日,而且明显地出当时的监管架构的弊端。
股灾之后,成立了以戴维森(Ian Hay Davison)为的6人证券业检讨委员会,研究的金融监管架构及机制、探讨有关的改善措施,以及如何避免重现1987年10月股灾时的混乱情况。
1988年5月,该委员会发表报告书,指出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资源不足,以致未能妥善地监管迅速发展及急剧转变的市场。该委员会发现,有关耗费太多资源在效用不大的例行审查工作之上,而没有主动地监察及监督市场及中介人。该两个监察委员会由于缺乏明确的工作方针,以致未能有效地进行监管,不单没有采取积极主动和防患未然的监管措施,而且显得被动和后知后觉。
该委员会在公务员架构以外,成立一个机构以取代当时的监管制度。该机构的及职员由全职的专业监管人员担任,而经费则主要由市场承担。委员会认为,该机构应拥有广泛的调查及实施纪律处分的,从而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能。
1989年5月,随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的制定,证监会即告成立。
监管目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执行监管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同时亦有责任促进及协助这些市场的发展。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规管目标是: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在实践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时,旨在确保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能够继续取得成功并向前迈进。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架构上划分成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及市场监察部这四个营运部门。法律服务部及机构事务部则为证监会提供支援服务。[2]
监管方式
1、制定发牌准则,确保所有从业员都是获准发牌的适当人选
2、审批牌照及备存持牌人纪录册
3、发表守则及,使业界知悉证监会所要求的操守水平
4、监察持牌人的财政稳健性及遵守所有相关法例、守则、、规则及规例的情况
5、处理针对持牌人的失当行为而提出的投诉
6、就失当行为进行调查及采取行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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