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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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人民机构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金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综合协调涉及地方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负责实施自治区...

金融服务办公室

  简介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回族自治区人民机构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金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综合协调涉及地方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负责实施自治区对地方金融市场运行的宏观指导。

  (三)指导、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以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负责联系境内外驻宁金融证券机构

  (四)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全区金融发展、加强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

  (五)负责企业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和股票发行及配股融资工作(其中,国有企业的改制与上市工作由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

  (六)指导、监管小额xxx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

  (七)指导地方性金融业、证券业信托业、期货业和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八)负责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和自治区人民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财务、会务、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件规范性审核工作;拟订自治区金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金融生态和金融安全区建设;负责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工作。

  (二)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处。

  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加强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承担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金融工作。

  (三)资本运营与金融稽查处。

  承担企业(不含国有企业)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和股票发行及配股融资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产权的兼并收购;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小额xxx公司、民间借贷等金融机构和行业的稽查,负责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稽查;承担自治区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处室领导职数正处级3名,副处级2名。

  四、附则

  (一)本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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