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英烈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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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资料 机构名称:中国英烈基金会  城市:  公益分类:烈士家属补助等  注册性质:民政登记  成立时间:2005年3月16日  机构地址/邮编:市东长安街14号100741  机构网址:http://www.mps.gov.cn/n16/n983040/n1530184/index.html   基金会简介 2003年1月7日,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英烈基金会。同志为基金会题写了会...

中国英烈基金会

  基本资料

机构名称:中国英烈基金会

  城市:

  公益分类:烈士家属补助等

  注册性质:民政登记

  成立时间:2005年3月16日

  机构地址/邮编:市东长安街14号100741

  机构网址:http://www.mps.gov.cn/n16/n983040/n1530184/index.html

   基金会简介

2003年1月7日,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英烈基金会。同志为基金会题写了会名。

  中国英烈基金会是经依法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抚慰、凝聚警心、正气、激励斗志为旨,主要任务是接受捐赠,管理英烈基金,发放各类补助金,推动优抚工作的开展,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健全风险保障机制,解除的后顾之忧,促进队伍建设。

  多年来,全国各级机关和广大履行职责,充分发扬不畏艰险、不怕、甘于奉献、顽强拼搏的,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作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巨大。1981年以来,全国机关有9000多名为国捐躯,十几万名光荣负伤。因公伤亡的年龄大多在30岁左右,上有老,下有小,英烈家属承受了亲人、伤残带来的巨大悲痛,克服了和健全家庭难以想象的生活重负,同样为事业做出了巨大奉献和。

  党和历来对抚恤工作十分关心和重视,各级机关在党委、的关怀、支持下,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工作,英烈家属的困难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为进一步做好的伤亡抚恤工作,切实解除的后顾之忧,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广大献身事业,成立了中国英烈基金会,募集英烈基金,并以利息为全国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中央领导同志、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领导和同志带头捐款,全国积极响应,社会群众纷纷解囊相助,目前基金已逾亿元。英烈基金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家属慰问金,补助范围包括各级机关人民,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官兵,铁、交通、民航、森林、海关机构人民。迄今为止,已用基金利息向11000多个英烈家庭发放各类补助金4000多万元。2003年以来,基金会主办或参与了数次全国英烈子女夏令营、英烈母亲代表团、警方英烈子女代表团互访,以及慰问全国机关英烈家属大型活动;2005年开始,启动了连续十年资助1万名英烈子女、特困子女的“助学工程”;2007年开始,启动了帮扶因公负伤、和患重大疾病的“助残济困五年行动”,极大地鼓舞了士气,激励了斗志,在和社会当中产生了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收效。

  2008年4月,中国英烈基金会被民政部评为3基金会。

   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英烈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筹集社会资金,专项补助英烈家庭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了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本会作用,更好地支持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和《中国英烈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募集 (一)募集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规,不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的权益。自愿、无偿捐赠,不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本会的良好形象。募集的财产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二)基金来源:部门;各级机关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热心人士等。

  (三)捐赠种类: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可转赠或国家政策允许变现的实物、可以流通的艺术品和收藏品、固定资产、权益及委托励。

  (四)接受捐赠程序

  1、重大捐赠和事项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批准。接受捐赠计划和拟开展的相关工作报秘书长批准。

  2、签订捐赠意向书(协议),如有必要应进行公证。

  3、对涉及港澳台、国外捐赠财产按国家有关办理。

  4、收到捐赠后,出具、有效的收据。

  (五)捐赠回报

  1、荣誉证书和荣誉卡:个人捐赠1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由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的,由部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单位的代表人,由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卡。

  2、理事和名誉职务:对捐赠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和单位的代表人,可聘为本会理事;捐赠500万元以上的,可聘为本会常务理事;捐赠1000万元以上的,可授予名誉副会长。

  3、捐赠仪式和宣传:对捐赠10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或通过新闻予以宣传。

   二、基金运作 (一)运作原则:、确保安全、尽心竭力、xxx增值。

  (二)增值途径

  1、固定存入银行购买国债,获取利息;

  2、投资保险,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获取利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的40%,购买某企业股票额不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定向捐赠或与捐赠方事先另有约定的,不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3、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获取利益。

  (三)审批程序:投资保险、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单项50万元(不含)以下的投资由秘书长召集部室负责人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单项50万元以上的投资由秘书长召集部室负责人研究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会长批准。所有投资须由本会负责部门考察提出意见,并委托资信优质的金融机构,签订相关的协议书,每年度末核查一次。

   三、基金使用 (一)使用原则:集体研究、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抚恤补助金:对2002年1月1日后因公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补助金20000元。

  2、英烈子女助学金:对在大专以上学校就读的烈士、因公英模和(二等乙级以上)英模的子女,给予一次性助学金,其中大专生3000元,本科生5000元,硕士生6000元,博士生8000元。

  3、英烈家属慰问金:在由统一组织的重大慰问活动中、及部领导看望慰问英雄模范或烈士家庭,或者有关业务局领导受部领导、部领导委托或以名义看望慰问英烈、特困家庭时,给予慰问金2000至10000元。根据基金的发展规模,适时调整补助条件和标准。

  (三)审批程序

  1、凡申请补助金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部根据前款的条件和标准,核实材料,提出意见,填报《中国英烈基金会补助金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至本会办公室。

  2、本会办公室对材料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

  3、本会向有关、局寄发批准后的《中国英烈基金会补助金审批表》,由其先行出具接到本会补助金的收据,并提供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情况。本会收到收据后,以银行转帐或现金形式支付补助金。

  4、对违反上述程序的,本会办公室应提出和意见。对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对以欺诈、伪造、夸大、冒名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补助金的,一经发现核实,即予通报,并全额收回所发补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补助对象:补助金发至本人。本人已死亡的,发给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其中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各发1/3;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1/2。

  (五)其他使用范围

  1、开展符合本会旨的重大活动所需费用;

  2、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上述开支已在预算计划内的,由秘书长批准。在预算计划外的,由负责部门编报预算,经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批准。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会长批准。

   四、监督机制 (一)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提供基金募集和管理情况;

  (三)不定期在域网上补助金发放情况;

  (四)每半年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基金会收支情况;

  (五)每年向和民政部报送工作报告。

   机构设置

  一、会长1人。

  二、副会长若干人。

  三、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四、理事25人。

  五、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会计1人、出纳1人、工作人员2-3人。

  六、公共关系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员1-2人。

  七、资金项目开发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员1-2人。

  中国英烈基金会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

  基金会各内设部门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本着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原则开展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会计1人、出纳1人、工作人员2-3人。

  负责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文电收发运转和文书档案管理;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年度工作总结;重要会议、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检查;文件办核;会议记录;编印基金会和工作资料;审核各项抚恤补助金申请;寄发补助金;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编制财产清册;各项财务账簿的管理;各项投资款的结转;报告基金管理情况;专职及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行政事务和外事秘书工作;党务人事、群工和保密工作;廉政监督等。

   二、公共关系部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员1-2人。

  配合行政部门,调研、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制定宣传方案,印制宣传材料,加强对外合作,扩大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保持与理事的密切联系;组织理事年会;加强与各地英烈基金(会)及社会有关公益组织的联系,举办研讨会议;组织旨在体现本会旨、抚慰及英烈家属的活动;规划域网和互联网网站建设等。

   三、资金项目开发部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聘用工作人员1-2人。

  负责提出理事和授予名誉头衔的人选和理由;募集资金并对捐赠款物登记造册;提出举办专项捐赠仪式或募集活动的审批方案并负责实施;研究提出资金投资及增值方案并负责实施;报告基金募集情况;提出对基金会捐助和做出贡献人员的励方式等。

   基金会章程

   xxx章总则 xxx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英烈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POLICEMARTYRSANDHEROESFOUNDATION,译名缩写:CPMHF。

  第二条本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第本会的旨:抚慰、凝聚警心、正气,激励斗志。

  第四条本会的任务:接受中、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捐赠,管理英烈基金,发放各类补助金,推动优抚工作的开展,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健全风险保障机制,解除的后顾之忧,促进队伍建设。

  第五条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第六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本会接受民政部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住所: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烈士和因公家属的补助;

  (二)烈士子女,因公、伤残和特困英模子女的就学补助;

  (三)中、外警方英烈家属交流合作的活动补助;

  (四)开展符合本会旨的其它重大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会另设名誉副理事长、名誉常务理事和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副理事长、名誉常务理事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或理事会换届而相应调整。

  第十条理事资格:自愿为公益事业做贡献,本基金会章程,帮助基金会筹集资金,愿意为英烈家属及福利事业贡献力量,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影响力。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xxx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查同意,民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和义务

  :

  (一)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对工作提出意见和;

  (三)对工作进行审议、监督;

  (四)参加基金会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有关活动。

  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支持基金会的工作,参与基金会的活动;

  (三)宣传基金会,扩大基金会的影响。

  第十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果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会设监事3至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

  (二)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并应当向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遇到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推选。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xxx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调整或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审批,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基金会代表人。本基金会的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本基金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拟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批资助款项和日常工作开支费用;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

  (一)资助;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的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和民政部备案。

  本会组织募捐,不得。

  第三十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根据章程的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保障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的正常运转;

  (二)服务本会章程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募捐;

  (二)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投资活动,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从基金利息等收入中支出,但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和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本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在民政部指定的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的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的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5年3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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