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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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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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xxx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xxx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xxx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具体分配到某个法院,而管辖则是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案件的具体落实,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具体行使审判权。

管辖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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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的除外。这一,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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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管辖xxx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的除外。,这说明xxx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时除外。另《最高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应当由上级管辖的案件,上级交由下级审理的,该下级不得再交其下级审理。

(二)中级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中级管辖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管辖的xxx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

1.《最高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由哪一级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管辖。

2.《最高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xxx审案件,由中级以上管辖。各高级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受理xxx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管辖。各高级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管辖xxx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确立了专利纠纷xxx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在地的中级和最高指定的中级管辖。

6.《最高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管辖。

7.《最高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确立了xxx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四)最高指定的其他中级;(五)高级。

上述中级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确定。

(三)高级管辖的的xxx审民事案件

高级管辖的xxx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请见《最高关于各高级受理xxx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四)最高管辖的xxx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对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

的住所地是指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xxx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xxx的,由被告居住地的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的人提起的诉讼。

……

8.双方当事人都被或被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或被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地或被地管辖。

(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除此之外,最高还对一些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履行地作出了一些

1.《最高关于如何确定xxx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xxx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xxx方与xxx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xxx及利息的义务,xxx方与xxx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xxx合同的约定,xxx方应先将xxx划出,从而履行了xxx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xxx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的(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3.《最高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最高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5.《最高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最高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确定管辖的。

8.《最高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处理。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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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概念
  2. 管辖恒定
  3.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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