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旨
构建省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打造以金融机构、私募基金、小额xxx公司、融资中介机构、大型企业为主体的资金渠道 ,在金融政策导向支持下为经济建设注入生机和活力。
协会愿景
让资金有效流动
助企业健康长寿
协会章程
省企业融资服务协会章程
xxx章 总 则
xxx条 本会定名为:省企业融资服务协会 (英文名称为Hebei Enterprise Financing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由省内相关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融资中介机构及需要融资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 本会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努力构建省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打造以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融资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的企业融资服务联盟,为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融资指导和服务,为经济建设注入生机和活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通过构建多种渠道和方法,为省企业融资提供优质而满意的服务,为的经济建设增加后劲和活力。
(二)推进企业融资服务领域参与者的行为自律,加强职业教育。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三)构建省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形成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融资中介机构为一体的协同一致的融资服务联盟,加强服务体系内部的沟通和协作。
(四)加强企业融资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和教育工作,邀请全国著名的融资专家、金融机构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定期举办融资知识,帮助企业走出融资的误区和困境。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报告会、、投资论坛和参观考察及专业沙龙活动,增进融资服务领域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广交朋友,共谋发展;
(六)加强与国际国内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组织、中介服务组织的交流合作,特别要建立起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援助性金融机构的密切关系,积极引进低息或无息xxx,投入经济建设。
(七)创办会刊及网站,为会员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的有价值的融资信息,及时沟通和交流;
(八)收集、整理会员的意见和,及时向部门呼吁和要求,增加会员单位的话语权,同时接受委托,开展行业调研,为的决策提供参考;
(九)帮助、协调解决会员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各类问题和纠纷,为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十)建立和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的民间商会、相关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的横向联络,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更好的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线、方针、政策,;
(二)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
(四)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机构、融资中介机构及需要融资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给会员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拥有权、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本会的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协会的工作,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交纳会费,或接到通知连续三次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审议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监督本会及其领导依照《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xxx、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为人正直、、热心助人、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为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本会的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
(三)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 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审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必要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会计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用于发展与本会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由 年 月 日召开的xxx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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