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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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颁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证券期货  中证协发[2009]6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4-14  法规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水准,我会制定了《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法规颁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证券期货

  中证协发[2009]6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9-4-14

   法规内容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水准,我会制定了《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xxx章总则

  xxx条为规范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以下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与会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水准,根据《中华人民计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财务与会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中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活动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上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国证监会的其他应当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在本规范中统称为机构。

  第二章执业要求

  第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在执业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

  第六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客观、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各项经济活动,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机构规程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财务或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快速理解并适应证券业新业务。

  会计人员应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第八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所在机构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财务会计风险。

  第九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应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协助所在机构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所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不得少于协会最低要求。

  第十机构应为财务与会计人员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

  第三章执业纪律

  第十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从事以下行为:

  (一)承担与本职岗位有冲突的工作;

  (二)违反内部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管理,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违规向其他人员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凭证、等物品或泄漏密码信息;

  (四)未经授权本单位的资金、财产;

  (五)擅改或危害本单位的财务系统

  (六)损害、侵占、挪用和本单位及其所管理的资金、财产;

  (七)损坏、隐匿或丢弃凭证、账簿、印章等财务资料;

  (八)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违反行业自律规则或违反本单位内部制度行为的,应当加以,并依法向本单位的管理层、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工作与业务发展、客户利益与所在单位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应主动向所在机构的管理层说明,并提出合理处理利益冲突的。

  第十七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权益

  第十八条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所在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不真实、不的原始凭证,并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报告;有权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相关更正、补充。

  业务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财务与会计人员有权执行、依职权予以纠正,或依法向所在机构、协会或有关监管机构反映。

  第十九条机构不得、、强令财务与会计人员违理会计事项;不得在工作上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条财务与会计人员因依法执业和抵制违法违规业务指令而受到所在机构或受到其他不待遇的,可以向协会反映,协会根据相关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对于忠于职守,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财务与会计人员,所在机构应给予适当励。

  第五章自律

  第二十二条财务与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等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所在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所在机构应向协会报告,协会将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二十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其、行业内通报、公开等纪律处分,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财务与会计人员对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财务与会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将其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权益的,协会可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给予其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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