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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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天津市大港区共设有15个内设机构及一个派出法庭,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全院会务文秘、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处 负责全院思想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党团建设及人事福利等工作。 三、监察室 1、负责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并对的廉政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上级部门转发的信件或群众的直接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回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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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天津市大港区共设有15个内设机构及一个派出法庭,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全院会务文秘、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处

负责全院思想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党团建设及人事福利等工作。

三、监察室

1、负责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并对的廉政守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上级部门转发的信件或群众的直接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回复和受理群众对违法违纪的举报;

3、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四、研究室

1、负责全院审判业务管理、指导和培训工作;

2、负责执行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等工作;

3、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等;

4、负责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司法大队

1、负责机关办公秩序、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机关警卫工作以及对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2、负责警卫法庭,审判秩序;

3、负责提解、、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4、负责配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工作。

六、办公室

1、负责接待人;

2、负责受理、承办、交办、转送人提出的事项;

3、负责承办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4、负责制定群众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相关人员现场疏导、平息事态,给予答复;

5、指导各部门的工作,依法对涉访的各类案件进行监督。

七、立案庭

1、对告诉、是否立案进行审查,依法立案,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做好排期开庭、庭前准备及庭前准备期间的诉讼保全等工作;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4、负责对速裁案件的审理;

5、负责上诉案件的卷移送;

6、负责诉讼服务中心部分工作职责,包括导诉、立案、诉前调解、便民服务等职能。

八、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理由我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及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

2、依法审理刑事自诉案件;

3、依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4、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民事审判xxx庭

1、依法审理一审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人身权纠纷(健康权除外)、权属纠纷(土地房屋除外)、劳动争议纠纷、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对本庭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及基层人民法庭回避的民事案件。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一审买卖合同纠纷、金融与货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商事保险纠纷、货运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动产租赁纠纷、企业承包纠纷、商事代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期货信托纠纷、证券纠纷、经营纠纷、票据纠纷、股票与股东权纠纷、撤销权纠纷、破产案件及其他商事纠纷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对本庭商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及基层人民法庭回避的商事案件。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1、依法审理一审损害赔偿纠纷、土地使用开发纠纷、房屋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动产租赁纠纷、土地房屋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特殊侵权纠纷、房地产中介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对本庭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及基层人民法庭回避的民事案件。

十二、行政审判庭

1、依法对xxx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执行以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依法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执行以及财产保全;

3、依职权监督、指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十三、审判监督庭

1、依法审理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及同级人民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2、依理国家赔偿案件;

3、依法审理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

4、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审查,对各审判庭审理的案件及法律文书进行评查等;

5、依法审理审查案件;

6、负责对检察机关所提检察的审查及答复;

7、负责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的管理。

十四、执行一庭

1、依法执行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律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

2、依理委托执行和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十五、执行二庭

负责对下列事项行使执行裁决权:

(1)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2)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进行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

(3)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4)裁定拍卖、变卖财产;

(5)裁定以物抵债;

(6)对冻结、的股权、红利、股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裁定转让;

(7)对擅自处分查封、、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

(8)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

(9)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提出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

(10)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

(11)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十六、滨海法庭

1、依法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滨海法庭管辖区域内的应由基层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除外)进行立案审查;

2、依法审理滨海法庭管辖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3、依法审理上级对本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

地理

地址: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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