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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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审查是一种对网络承载的内容以及网站进行审查,并对部分内容进行过滤、删除、对网站关闭和过滤等行为,审查通常伴随对相关人员与组织的行政处理。这里网络主要指因特网,但对没有接入它的独立学术网、企业网等也在政府审查之下。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信息媒体,无需经过传统的出版发行编审就可以直接进入受众之中,其内容中的违法部分或者不适宜于青少年部分可能造成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对政府的挑战。某些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管理...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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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审查网络审查

是一种对网络承载的内容以及网站进行审查,并对部分内容进行过滤、删除、对网站关闭和过滤等行为,审查通常伴随对相关人员与组织的行政处理。这里网络主要指因特网,但对没有接入它的独立学术网、企业网等也在政府审查之下。因特网作为一种新兴信息媒体,无需经过传统的出版发行编审就可以直接进入受众之中,其内容中的违法部分或者不适宜于青少年部分可能造成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对政府的挑战。某些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管理机构制定和施行相关法律,以控制违法内容和不道德内容在网络传播。

这一针对网络内容的审查,并不包括殊如保护国家秘密、企业秘密、研究机构秘密的不受侵入、盗取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的范畴,主要是对既有网络内容进行监控,机密资料在网络上的流传则在网络审查的职责之内。

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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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往往不像传统媒体那样程序严格,内容严谨,有些违反法律、有伤风化的信息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管理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法律,以控制违法内容和不道德内容在网络上的传播,由此便形成了网络审查制度。互联网审查制度,简单的说,就是政府为控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内容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政府对于任何空间都有控制扩张的本能,网络审查者的三个主要理由:政治与权力、安全考量和社会规范。在全世界更多的国家中,网路审查过滤对人们了解其周围发生的事件、他们自己的文化、和世界上其它文化和公共知识都有极大的影响。一旦开始过滤,就会涵盖很大范围的内容,而且可以用来扩大政府对网际空间的控制。 网路审查过滤几乎总是在暗中进行。身为国民的你无法从国家的任何一处得到他们是如何过滤和过滤什么的答案。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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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两种:色情、暴力、恐怖与政治。

对于色情、暴力、恐怖内容  针对不同人群的道德立场是不同的。成年人是否可以自由获取色情内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为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不禁止成年人自由获取色情内容,也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严禁色情内容的传播。社会对色情内容的态度,与历史文化宗教背景等等密不可分,禁与不禁取决整体社会的接受程度。但有一点在所有社会是共同的,就是对未成年人和色情内容的隔离。一方面以儿童为色情内容主体在现代社会任何地方都是不被认可的,儿童色情在很多地方是极严重的罪行。另一方面,青少年获取色情内容在任何地方都是被严格限制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会采取法律和技术的手段限制青少年取得色情内容,这种限制的本质是保护。反对针对青少年的色情限制,就违反了现代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 

对于政治内容  针对不同的内容不同社会也有不同的立场。对于一般性政治内容,如政治体制的原则性讨论,具体政策的批评和建议,大多数社会是允许的。无论是有建设性的理性讨论,还是无建设性的情绪发泄,都是有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限制理性讨论,压制情绪发泄,并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只能使矛盾越来越严重。广开言路,解决矛盾,才能减少反对的声音。压制反对的言论并不会让它们真正消失。但也有些政治性内容,如极端宗教言论、宣扬种族对立、鼓吹暴力、煽动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等,则在大多数社会不受欢迎。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极端宗教言论是不被允许自由传播的。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种族对立、种族歧视的言论被严格禁止,越红线者会面临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惩罚。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自由,在所有国家都不会受到保护。 

实施的国家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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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审查范围正在迅速扩大,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内容的管理持两种态度:一,强制性立法介入;二,劝导性自律规范。一部分国家以制定网络相关法律政策与规范,期望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出发点对网络内容规范;另一部分国家主张透过网络,政府机制的管制将阻碍网络快速流通的特性,阻碍科技发展与资讯流通及自由分享精神,将会使网络使用呈现衰退状态。目前约有20多个国家有网络审查的行为。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中国大陆是以独立的法律来管理网络内容的刊载、传播。为世界上少数几个以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网络内容的管制国家。由于网络媒体的特性,许多国家不愿意采用直接管制的措施,而是主要对使网络使用者采取“分级制度”与“业者自律规范”为主。

制定网络专法管制网路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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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主张介入网络管理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最早在1996年7月15日通过了《新加坡网络管理办法》,此后《网络行为准则》,网络分级授权制度,《网络内容指导原则》等。

德国,

是全世界xxx个制定“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资讯与通讯服务法》,此法为综合性法案,用于解决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

澳大利亚
对于网络内容的管理是由地方政府开始推行的。1995年11月,西澳省通过《检查法案》规定业者应该对透过网络传输的内容负责,后在业者反对与妥协中修改《1996检查法案》规定若利用电脑从事以下行为为犯罪:1.传输明知为禁止的文件;2.获得明知为禁止的文件;3.展示明知为禁止的文件;4.广告传输为禁止的内容给对方;5.要求传输明知为禁止的文件;6.传输为明知为限制级的文件给未成年人;7.提供未成年人获得限制级内容文件的管道。澳大利亚于1995年9月至1997年6月先后对网络业者及线上行为提出了15项针对网络色情的建议。1997年7月《网际网络服务法律架构原则》。1999年6月《传播网络服务法案》。
xxx
于1996年2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2000年10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BBS论坛规定:未获专项审批许可及专项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广告牌服务。2000年11月7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暂行规定》: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严重者撤销资格。

适用现行法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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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互联网内容的规范没有专门制定管制法律,而是引用现有法律,刑法、猥琐物出版法(1964年)、公共秩序法(1986年)将网络内容视为出版物的一种,凡在网络上散步违反相关规定讯息者均需受到惩罚。英国网络视察基金会IWF为鼓励业者自律,于1996年11月与英国两大网络ISP提供协会共同制定一份《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以此作为网络业者自律基础。之后全英国50家ISP成立了ISPA协会,共同拟定了一项业者行为守则为业者从业规范,主要为:鼓励新科技的使用,帮助家长与教师认识新科技,ISP有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等等。

加拿大,对互联网政策主张对于现行法律(刑法、人权法)的适用性,另一方面也朝主管机关向业者自律性辅导方向发展。加拿大网络提供者协会CAIP以预先订立业者行为准则:要求业者主动同政府、国际组织、社团合作以厘清产业责任,遵守现有可用于现有互联网络 之法律,如在网络上散步仇恨的言论依《加拿大人权法》属违法。

,ISP提供商于1997年《规管淫亵及不雅资讯业务指引》要求业者对未成年人保护。目前xxx的网路法律法规并不适用香港。

日本,对于国内互联网的态度同英国一样,现行法律为主,以刑法为辖,透过业者自律与技术开发双管齐下,期望在保护儿童上做出努力。日本通产省、NEC共同开发过滤暴力、色情、犯罪软件,并研究SMART-CHIPS聪明芯片于电脑与外网连接处以防堵青少年儿童不宜内容。日本邮政省主动邀请日本ISP提供商、业者、开发商、消费者组成自律组织并引进分级制度,待组织成立运作后政府主动退出,完全由民间力量组织监督并自律。

中国台湾地区同英国一样。

主张业者自律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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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克林顿政府与1996年2月1日制定《通讯内容端正法》称为《美国电讯传播法案》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接触到的电脑服务或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互联网色情、猥亵、明显令人不悦的方式描述生殖器官者将被视为犯罪,将被处以2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两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1998年10月,《儿童线上保护法》限制未满18岁未成年人浏览成人网站。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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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审核

2. 网络防火墙

3. 外国网站白名单制度

4. 网站备案制度

5. 评论审查和实名制

6. 电子邮件审查

7. 短信审查

8. 手机网络审查
9. 敏感地区审查

中国网络审查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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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9年1月发布了《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8年年底,中国上网人数达到2.98亿人,宽带上网人数为2.7亿人,手机上网人数有1.176亿人。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了22.6%。中国网民规模超过美国,位居世界xxx。中国人上网主要是阅读信息、网络游戏、网络交流与交往、收寄电子邮件,利用网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数也在稳步增加。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正以每月5%至6%的速度增长,中国网民人数就很快将达到人口的四分之一,或略超过2亿5千万人左右。有部分专家认为“对于个人通讯和特别是来自海外的信息,从创建互联网的xxx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开始了网络审查。”[来源请求]近年来,多部为互联网制定的法律也开始在中国实行。
以互联网和数码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给中国的发展带来机遇,但却给当局的言论控制带来挑战,也使中xxx产党这个执政党的封闭式管理产生难题。[来源请求]
2005年4月,由哈佛法学院、剑桥大学和多伦多大学共同组建的“开放网络促进会”(OpenNet Initiative)发表了一份关于中国网络封锁的研究报告。报告称:“中国的网络过滤系统是全世界最发达的。比起其他有些国家的类似系统,中国的网络过滤范围广,手法细致,并且效果显著。整个制度包括多层次的法律限制和技术控制,牵扯到众多的国家机构,以及成千上万的政府职员和企业员工。”
前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在2000年接受迈克·华莱士专访时说:“我希望人们将从网上学习很多有用的事情,但无论如何,网上有时也有不健康的东西,特别是网上的色情内容──对我们的年轻人伤害很大。”“我们需要有所选择,我们希望尽可能地限制对中国发展无用的信息。”[1]
有观点认为金盾工程是由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的长子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网通董事江绵恒所筹建与负责。[2]而实施网络审查最重要的设备防火长城,其关键部分的设计师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现任北京邮电大学校长方滨兴,他也被网民称之为“中国防火墙之父”。

法律依据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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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查的原因和方式是多样、多层次、跨部门的,对网络的审查是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中国对国内网站实行审查的具体法律依据详见外部资料中法规一览[3]。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2002年4月24日)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具体依据条款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第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对接入的境内外网站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拒绝接入发布有害信息的网站,消除有害信息对我国网络用户的不良影响。
根据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从而导致在互联网上查阅违法信息也为违法 [7]。而这些被称为“法律”的文件,本身存在合法性争议问题。
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亦即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企业必须为国有,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再经营互联网视听服务。
此规定一出就引发了对其合理及合法性的质疑 [4][5]。

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来源;《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李永刚 著)p76-7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地方立法

2007年12月2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通过《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其中规定: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中国网络审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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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因特网服务提供商中国电信在当用户输入错误或无法解释的网址时就会显示旗下互联星空114网站,但此网站的内容不雅
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已经颁布了60多项法规来规范互联网活动。在2000年代初政治状况比较敏感的日子,政府要求网管对法--轮--功和六--四等题材的政治站点进行严格封锁,对国内日益泛滥的色情信息却还没有显示出足够的关心与重视。[来源请求]自2004年中,这种情况开始有所改变,有关当局开始大力打击网上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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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目录
  1. 简介
  2. 审查制度
  3. 内容
  4. 实施的国家与现状
  5. 制定网络专法管制网路的国家
  6. 德国,
  7. 适用现行法律的国家:
  8. 主张业者自律的国家:
  9. 方式
  10. 中国网络审查的背景 
  11. 法律依据与规定
  12. 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3. 具体依据条款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内容和网络行为
  15. 地方立法
  16. 中国网络审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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