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简介 在股东结构上,中心引入国内知名证券公司——国信证券、中信证券,以及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厦门金圆集团、厦门农商行、厦门海西股权、厦门创投公司等地方实力公司,以及厦门保金基金、厦门厦信投资等两家金融类民营企业共同投资组成,现注册资本9000万元。
中心采用委托管理的模式,形成国内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中独特的“厦门模式”,该模式设计的核心是通过委托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经营管理,在吸收发展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各种创新基因的前提下,实现“系统联动,制度对接”,立足厦门、辐射海西、面向全国。
中心严格按照“监管、券商主导、市场运作”政策要求,突出“两岸合作”特色,各股东单位按照“资源共享、平等互信、共赢互利”的原则,共同合作,充分发挥厦门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股权交易市场。
中心采取“公司制经营、职业化管理、团队化运营、市场化运作”的发展和管理模式,力求打造一个与沪深交易所不同的新型资本市场。中心利用互联网平台资源,为广大处于初创和发展阶段,尚未走入沪深交易所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私募性、个性化、定制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在商业银行和沪深交易所之外,开辟另一个新型融资渠道,助力企业实现成长梦想。
为实现中心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积极推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和发展,探索海峡两岸金融创新合作新模式,中心将突出股权交易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价值发现和定价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长期融资与短期融资相结合的投融资服务,成为更高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资源的“孵化器”和“蓄水池”。
中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核心,以企业股权为主要交易品种,广泛吸引集聚具有较强实力的境内外投资者、非上市企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探索海峡两岸金融创新模式,建立服务非上市公司,特别是海西区域中小企业、国内台资企业的股权交易市场。根据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中心将适时引入包括金融投资机构在内的战略合作伙伴,并相应对股权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努力将中心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标杆,成为全国xxx特色、排名xxx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
中心 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受托管理为基础,在全套吸收前海中心各种创新基因的前提下,培育厦门中心海峡西岸经济区股权交易市场建设者的特质。
我们的口号:相聚在梧桐树下
我们的愿景:携手建造一个服务实体经济、连结企业与资本的场外资本市场;构筑一个自然有序、和谐共生的新型金融生态部落;构建中小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成长的利益共生体。
我们的:海峡两岸中小企业之家,化解“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社会资金多,投资难”的现实际遇,为客户构建一套完整的融资链、服务链、价值链。
我们的目标:两岸资本互通互达的高效投融资平台,海峡西岸经济区股权交易市场标杆。
我们的原则:市场自治、规则公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我们的定位:于沪深交易所、商业银行之外的新型企业市场化融资平台;助推中小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打造企业与投资者、互动、平等、共赢的“金融网上部落”。
中心股东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3.3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1.11%;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1.11%;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1.11%;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1.11%;
厦门海西股权投资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为5.56%;
厦门保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为5.56%;
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为5.56%;
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为5.56%。
中心业务 经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作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心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根据市金融办授权,履行对股权交易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挂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职能;
(二)建立、和完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益类产品私募发行、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三)制定和修改股权、债权及其他权益类产品私募发行、转让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四)为各类中小企业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企业挂牌、股权托管、登记、质押、鉴(见)证、转让、融资、结算、过户、信息披露、权益、增资扩股等提供场所、设施和咨询等综合服务;
(五)为投资者提供各类非标准化产品交易、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六)为企业提供资产重组、投资融资、兼并收购、拍卖破产、企业改制、资本运作等咨询服务;
(七)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融资理财、委托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服务;
(八)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培训、咨询、评级、财务顾问等服务;
(九)管理和发布市场信息;
(十)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储备上市或挂牌企业资源,协助落实地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助落实地方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十二) 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处理突发事件;
(十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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