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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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行政审批项目是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项目。 概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的情...

行政审批项目

简介

行政审批项目是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项目

概述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对项目进行审批,有利于配置资源。有利于控制风险。有利于秩序,有利于证明信誉

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优先原则。二是依法审批原则。三是合理原则。四是公开透明原则。五是高效便民原则。六是权责统一原则。

审批流程 审批

是指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或资格等进行具有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

是指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

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

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审批形式

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

形式好处

行政审批的好处:有利于配置资源。有利于控制风险。有利于秩序,有利于证明信誉。

历次改革

xxx次于1982年: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人员编制从5.1万人减为3万人。

第二次于1988年:国务院部委由45个减为41个,后人员编制减少了9700多人。

第三次于199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不再设置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新设置了国务院事务办公室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第四次于1998年:不再保留的部委有15个,新组建4个部委,3个部委更名。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有的40个减少到29个。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共精简行政编制115万名。

第五次于2003年: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

第六次于2007年底:拟实行大部门体制。

(附:大部门体制又称大部门制、大部制,一般是指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部门整合、归并为一个较大的部门,或者使相同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管理为主,以减少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管理,增强履行职能的能力。大部门作为机构设置的一种形式,是相对于小部门而言的,通常管理职能较宽,业务管理范围较广,对一项事务或几项相近事务实行统一管理。本次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现状 目前现状

中国证监会已分六批累计取消136项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刚刚结束的国务院部门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集中清理工作中,证监会共取消和下放32个行政审批项目,占国务院部门清理项目总数的10.2%,数量位居首位。其中取消22项,下放10项,分别占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总数的12.8%和8.5%。同时,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还决定取消3项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自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工作全面启动至今,证监会已分六批累计取消13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全面清理和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是贯彻、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的关键环节,有利于转变职能,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培育和优化投资者结构,推动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证券业的监管主要是行为监管,不能依赖于一次性的准入门槛。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尊重证券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律,尊重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策、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都要取消行政审批。要通过弱化行政约束,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潜力和活力

证监会深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常抓不懈。在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证监会将继续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的后续工作,抓实事,求实效,推动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深入。

一是妥善做好过渡安排,确保取消和下放项目及时落实到位。对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留尾巴,不进行变相审批。对于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若干情形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9个项目,鉴于监管法规明确、检查手段完备且有较强的市场约束,将通过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事后监管的方式进行后续管理。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无须向证监会报备;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等9个项目,由于涉及较多后续监管,需要报备。报备均为事后行为,不进行前置审批;对于保荐代表人注册等7项涉及市场运行秩序、需要加业自律的事项,将交由相关社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对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批的10个项目,证监会已制定了过渡安排和下放后的具体管理措施,将通过制订审核、加强交流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派出机构的审核工作遵循同一标准,审慎实施。

二是持续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评估和清理工作。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拟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严格遵循程序,进行性、必要性、合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继续认真清理并规范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以行政审批制度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将通过委托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审批机制,推进阳光审批。证监会将公告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和设定依据,明确后续管理方式和工作衔接。公告更新后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名称、审核依据、办理流程、申请标准和办理时限,编印《证监会行政审批项目指南》。继续推进证券经营机构行政许可、证券投资基金行政许可和期货机构行政许可审核进程的公开力度,有条件的项目实行全流程公开。近期将抓紧推动并购重组审核进程公开,提高行政许可审核的公开化程度。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及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服务中心的设立工作进展顺利,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将正式启用,成为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通知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咨询、接收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诉和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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